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女,1945年10月1日出生,家住宁夏灵武市。2014年3月4日,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3月17日,交付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6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该犯自2015年始,因病多次到社会医院住院治疗,并经监狱生活不能自理鉴别领导小组鉴别为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10月10日,该犯经解放军第五医院作出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大面积脑梗塞;2、血管性痴呆;3、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4、高血压病2级。2016年10月9日,该犯在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危重,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认为随时有生命危险。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马某因患脑梗塞、血管性痴呆、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于2015年8月11日住院治疗,8月19日出院后神志不清,彻底丧失语言、走坐、进食、排泄等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15年11月 27日,女子监狱五监区召开会议,研究并启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2015年12月18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12月21日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12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决定对罪犯马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因罪犯马某执行刑期未达到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驻狱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监狱暂停提请程序。但该犯病情呈渐进性加重,2016年10月9日,该犯再次因大面积脑梗死、血管性痴呆、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高血压病2级到解放军第五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因病情危重,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认为随时有生命危险。监狱立即再次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当日召开监狱全体警察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审议,经10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罪犯马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移送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2016年10月12日,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罪犯马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随后,案件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12日,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罪犯马某自2016年10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0月13日监狱将该犯交付社区矫正机构,并协助保证人接回家,2016年10月18日,社区矫正部门函告罪犯马某于当日死于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