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人送检材料反映,2020年2月20日16时许,被害人乙某从家中出来到其家中南约100米路边拿柴,来上前搭话,并在说话过程中将乙某扑倒在柴垛,欲实施强奸,被害人挣扎反抗后逃脱。建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 送检材料 1. 被害人池某华2020年2月20日询问笔录记载: 2020年2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我去抱柴火准备做饭,我在收拾柴火的地方在我家南侧河套里,距离我家有100米远,我刚要抱柴火回头看见在我身边了,距离我有两米远。他问我:“送窗户吧?”我说:“你上屋去问我对象他们。”他说:“我就找你。”说完就往我身上扑,我先躲开了,紧接着他又扑了过来,这次他把我扑倒在了我家的柴火堆这…我就喊:“丙某,救我,救命。”丙某是我儿子…这个时候先用手堵着我嘴…随后他就把头靠近我的脸,用嘴亲了我的嘴一下,他嘴刚接触到我嘴我就使劲把他头拥开了,我就站起来了,我就要跑,嘴里喊救命,他就撕把我,我也撕把他,他把我围裙撕把掉了…后来我挣脱开他,我就顺道往东跑…我跑了四、五米,他又上来抱我摁倒在道上了…一个手捂着我的嘴,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喊救命,另一只手往下拽我的裤子,我的裤子被他拽到了胯骨下面,我就更害怕了,我就又挣脱开他了,我又往东跑,跑了四、五,他又在后面追上了我,把我摁倒在这的柴火堆了…他用身体压着我的下半身,脸冲着我的脸,用一只手还是往下拽我的裤子,裤子被他拽到胯骨那,始终没有被拽下来,我当时非常害怕,我也始终在喊救命… 2、被害人儿子李某华2020年2月20日询问笔录记载 2020年2月19日下午,我们一家四口在家里待着,下午四点钟左右,我妈去外面抱柴火去了,当时我妈大概出去了20分钟左右,当时我就在我家门口待着,我就听见我妈呼喊的声音…我就到门外看是怎么回事,这时候我妈非常慌张的跑到我家门口了,我妈身后5、6米处有个男的追着我母亲,我妈当时就直接跑进屋了…我以为追我妈那个男的把我妈打了,我就跑出去找刚才追我妈的那个男的,但是我出去之后我也没找到他… 3、被鉴定人王某2020年2月21日讯问笔录记载: 问:你知道因为什么事把你传唤到公安机关吗?答:我祸害人了。问:你祸害谁了?答:我祸害一个女的了。问:你认识这个女的吗?答:认识,这个女的是房身村的50左右岁。问:你说的祸害是什么意思?答:亲亲、摸摸,想x一下,没x上。 问:你为什么要祸害这个女的?答:我喝酒了、冲动了,我不喝酒不敢。 问:你是否将这个女的扑倒撕把并亲这个女的嘴了?答:是,整倒了,亲一下,拽一下裤子。 4、被鉴定人村主任张某2020年5月17日询问笔录记载: 平时也能和人正常交流,就是不太爱吱声,说话需要仔细听才能听清楚…别人找干些活,安排叫点饭,也去给别人干一些活…生活完全能正常自理,自己花钱买烟买酒,也认识钱,这些都没有问题,他平时好话坏话都能听明白…就是说话有些不清楚,智力比别人低一些… 5、被鉴定人同村村民姚某伟、王某霞2020年5月17日询问笔录均反映: 被鉴定人没有什么精神疾病,就是智力比正常人低一些,平时什么事都懂。平时生活上和正常人基本没有区别,挺能干活的,生活都能自理,自己也能去买烟买酒买东西,平时也与人交流、沟通。 6、被鉴定人村妇联主任白某某2020年5月17日询问笔录反映: 被鉴定人平时说话不太清楚,从小没上过学,精神状态正常,就是比正常人笨一些,平时在家也能干活,也能给别人家干活,买东西都是自己去买。 7、被鉴定人同监室在押人员李某涛、吴某利2020年5月21日询问笔录均反映: 被鉴定人平时说话吐字不清,能正常交流,智力能比正常人低一点。 (二)法医学检查 1、检验方法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由办案警官陪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接触被动,定向正常,检查合作,说话口齿不清,言语表达尚可。能够简单叙述自己的基本情况。称自己从小和奶奶一起生活,没有上过学。平时能帮助奶奶做简单的农活。“数”的概念缺乏,不能进行简单计算。能识别人民币的面值,称平时能花钱,如买烟买酒,但不能自主算账。一般常识缺乏,抽象概括能力较差,如不能说出“鸡”和“鹅”有何异同。对其涉案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细节过程回避或不如实回答。问其犯啥事了警察抓你?回答:“我喝点酒,酒管事了,把那个女的干倒了……把那个女的衣服拽撕了。”问其当时想干啥?回答:“……不干啥……”。问其为啥拽被害人裤子?回答:“没干啥。”问其当时为什么跑?回答:“我怕她打我。”知道做这事不对,问其这事应该咋办?回答:“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判刑呗。” 存在回避行为,有自我保护心理。精神检查主要表现意识清楚,计算力、一般常识、抽象概括能力差。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协调,无持续的情感高涨或低落。 3、辅助检查 2020年7月2日脑电地形图检查:边缘异常。 2020年7月2日头部CT检查:未见异常。 2020年7月2日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检测:总智商(IQ)为45。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据送检材料及本次鉴定检查分析,被鉴定人具有以下特点: (1)被鉴定人为青年男性,自幼智力较低下,言语口齿不清,但与人能正常交流和沟通。平时生活能自理,有时做一些帮工,能做简单的饭菜及外出购物,基本社会功能尚可。 (2)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计算力、一般常识、抽象概括能力差。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协调;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检测总智商(IQ)参考值为45。 (3)被鉴定人无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使用史,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智能改变。 (4)被鉴定人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可排除精神分裂症;无持续的情感高涨或低落,可排除心境障碍。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根据送检材料及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酒后受本能驱使,对被害人实施性侵,未遂后逃跑。案发后,对案发过程的描述有回避行为,具有自我保护心理,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称如果不是喝酒了不会干这事,反映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法律责任有合理认识。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被鉴定人案发时对其违法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精神医学诊断:精神发育迟滞—轻度。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在本案案发时对其违法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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