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一)基本情况 戒毒人员谢某,女,36岁,黑龙江省**市人,由于长期吸食毒品,谢某的行为举止异常,曾被医院精神科确诊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在队内有过多次用头撞墙、绝食等自伤自残行为,多次与其他戒毒人员吵架、打架,甚至言语冲撞民警,不服从管理。对戒治的目的很茫然,没有明确的戒治目标,对戒除毒瘾的信心不足,戒治难度困难,被大队列入教育戒治“重点对象”。 (二)历史情况 谢某出生在一个县级市,六岁时父母就离异了,照她的话说是妈妈不要她了,后来就一直跟爷爷生活在一起,读书到初一就因为打架,不好好读书而辍学,14岁的她开始了打工的生活,做服装售卖员、餐厅服务员,等到16岁,开始进入娱乐场所上班,认识了社会上的一些朋友,第一次接触毒品,就是朋友告诉她吸“这个”可以醒酒,打牌时可以提神,慢慢地就有了后面的无数次。该人在吸毒后性情大变,喜欢钻牛角尖,多次出现幻听幻觉等精神类症状,夫妻之间也多次发生口角,甚至于大打出手,婆媳关系恶劣,最终导致家庭破裂。家人的抛弃,给了她沉重的一击,谢某一下子失去了经济支柱以及感情支柱,于是更加一发不可收拾,每天过着她自己所谓的“醉生梦死”的生活,赌博、酗酒、吸毒成了她生活的“三部曲”。 (三)入所表现 入所体检时自诉有幻听幻觉,于2017年被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并予以药物治疗,服药一段时间后,精神状态较前明显改善,表现也有所进步,习艺劳动上积极性较高。但其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因为某一件小事而与他人发生口角,甚至于肢体碰撞。入所第一周就与同班级戒毒人员发生口角,自己气不过就做出绝食、用头撞墙、顶撞民警的过激行为。民警对其多次进行思想教育,但效果甚微,过不两天,就又故态重现了。
【案例基本情况】
(一)分析原因 大队根据谢某的现实现实情况、个人表现,分析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 缺乏自信——该戒毒人员每次与他人说话时总是会咄咄逼人,先发制人,其实这正是其缺乏自信的一个表现,加上对戒治目的的不明确,心灰意冷,自信心越来越缺乏。 2. 对他人缺乏信任——因为吸毒,导致与丈夫感情破裂,一度失去经济支柱与感情支柱,双重打击,使其很难再相信他人。 3. 人际关系不和谐——平时在班级里凡事斤斤计较,又好胜心强烈,喜欢与他人争辩,就像一个“刺猬”,导致班级其他戒毒人员都不愿意与其相处。 (二)实施矫治 戒毒人员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她们是违法者,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她们也是受害者,因为吸毒自身健康受到损害,心理健康受到损伤,所以,我们在教育戒治上要坚持戒毒工作的原则,更要针对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增强戒毒信心,利用“四心”教育,努力戒除毒瘾,成为一名社会有用之人。 1. 打牢教育根基,进行戒毒人员悔过之心教育。 戒毒人员入所后,面临着生理脱毒与心理适应的双重压力,容易出现各种形式的环境适应障碍,表现突出的是做事不考虑后果,不敢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去改正自己的缺点。在戒治过程中,要以教育为根基,强化心理教育,认知教育,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使其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道理。 针对谢某在卫生间打架事件,我及时与所内医生沟通,确认其“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病情在服药后已经有所好转,目前情况主要是来自日常生活的压力,而非病理性问题。随后大队专门组织了一次紧急会议,在对谢某近期的日常表现进行信息汇总与分析之后,针对其难矫治、易反复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矫治思路。根据大队合议,我主要分两步来处理,先是解决她的就医问题,其次是及时与其进行沟通,了解了事情的大致经过。在这次事件中,她始终认为自己打其他人是正确的,理由是“她们也有打我,所以我就可以打她们,我没错”、“她们应该向我道歉”。根据交流情况,我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开门见山地指出:第一她们打你是不对,因为暴力这种方式本身是不可取的;第二你打她们也不对的,这也是暴力,是“以暴制暴”,并不明智,也不可取;第三根据监控视频,你在事件中存在主动挑衅,先动手的行为,这是事情的导火索,希望你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大胆进行改正。经过教育引导,她最终同意道歉,并且在全队大会上检讨了自己的行为。 2. 强化了戒毒人员与家属的亲情交流,进行戒毒人员感恩之心教育。 通过与谢某的几次有准备的“正面交锋”,发现谢某对自己的评价存在很大的矛盾性。她对他人的评价很低,认为周围人“不如我”,但言语间对自己的评价也很低,表现为认为自己“已经没有任何前途可言”,“人生一片黯淡”;同时对父母存在怨恨心理。结合之前对她家庭情况与成长环境的了解,我感觉谢某的一大部分原因是自己存在家庭矛盾。在后来的个别谈话中,通过引导,我和谢某一起回顾了她过去的家庭生活、成长经历、学习经历等。通过回忆父亲、母亲及姑姑等长辈对她的关心与照顾,用事实使她改变了自我认知,从“我是世界上孤零零的一个人”,变成“原来有人爱着我,对我付出过”;从对家庭充满憎恶,慢慢转向对亲人怀念感恩。 这个过程不仅使谢某的情绪得到改善,更重要的是突破了她的心理防线,她愿意向我倾诉心中的话。戒毒场所的生活,使得她感到被亲人所抛弃的孤独,她急迫的想得到亲人的再次谅解,但又缺乏勇气,不敢与家人联系,不敢吐露真情。在我的鼓励下,她给久未联系,但从前经常给她寄生活费的姑姑打了一个亲情电话。不同于一般戒毒人员目的是索要生活费,她的电话里并未提到钱的事,而仅仅是一个离家的孩子对亲情的渴望。通过与姑姑的电话交流,她的情绪明显缓和起来。自此以后,她开始树立其对家人的感恩之心,并认识到家人对自己的重要性,认识到自己的戒毒矫治对家人也很重要。 有了“感恩之心”,戒毒人员教育矫治才能有“内在”保障,戒毒人员才能形成强大的内心屏障,避免重蹈覆辙。 3. 始终坚持纪律底线,进行教育矫治守纪之心教育。 纪律、规则是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基础,只有坚守住纪律底线,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才能让戒毒人员认识到社会规则,懂得社会纪律必须遵守,任何形式的破坏纪律都将得到严惩。 谢某的教育矫治按计划进行,但是好景不长,谢某的第四次情绪大爆发打乱了矫治计划。谢某在熄灯后不顾民警与其他戒毒人员的劝阻,有意大喊大叫,扰乱大队正常秩序,影响了教育矫治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大队及时成立一个专门的谈话组,有针对性地与她进行沟通。经过了解,事情起因很小,只是谢某认为隔壁床的两人在说自己坏话,故而“吓吓她们”,其本身认为自己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可能就是打扰大家休息而已,“如果大家被吵醒了,可以过会再睡觉也没关系的”,“大家也可以把我吵醒的,没什么大不了的”。谈话组了解情况后,首先安抚了她的情绪,让她及时安静下来;然后严肃认真地告诉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地方,每个人都应该有规则意识,要明白哪些事情是自己的权利,是可以做的;要清楚哪些事情是底线,是不能随意触碰的,这个底线就是规矩,就是纪律。要想表达自己的想法或者做自己的事情,就必须在规则、纪律范围内进行,只要能够收纪律,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如果违反纪律,就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在一番批评教育后,她主动承认了错误,接受了处理。但我并未完全否定她,接下来的时间,我在纪律方面对她加强要求,但并不阻止她参与集体活动。在周末的班级分享中,谢某用不太流畅的语言表达了自己的后悔,并明确“自己到现在才开始认识到纪律对我的重要性”、“没有纪律规矩,什么都会乱的”,表达很朴实,认识也很深刻。 4. 挖掘戒毒人员自身优势,进行增强信心的教育。 戒毒人员因为个体差异性,使得她们各自具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拥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家庭环境、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教育矫治不是要消除这些特点与差异,相反是要使戒毒人员的差异性、独特性最合适而完美地展示出来,我认为这就是教育的精髓所在。强调差异性,也就是要求因材施教,有的放矢,重视个别差异,根据戒毒人员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实施教育,使每个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水平得以提高,最终实现全体戒毒人员心理素质的提高,促使戒毒人员从“要我戒”变为“我要戒”“我能戒”。 谢某的情绪有所好转,但日常生活中仍自我要求很低,得过且过,自由散漫。从童年积累下来,到戒毒场所后爆发的自卑情绪困扰着她。由于之前几个月的浑浑噩噩,奖励分很少,对自己的戒治生活产生了过低的预期。谢某时常把“我就是要呆满两年”,“我在队里做什么都不合适”,“就这样混着吧”等话语挂在嘴边。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感觉她还是有可挖掘性的。同时这种消极思想若不及时遏制,会影响其他戒毒人员的戒治。于是我决定根据她的特长,向她提供一个机会。当时大队举行征文比赛,经过引导,她主动要求我帮她修改稿件,最终谢某的作品脱颖而出。她对参加集体活动爆发出很大热情。鼓励之余,我把图书室的相关书籍提供给她学习,并充当了几次的“创作顾问”。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她连续投稿好几篇,连心桥的写作也认真用心了很多。同时对参与其他集体活动,例如体育比赛等,也热情高涨。后来,我根据谢某个人的身体情况,制定了适合她自己的康复训练计划,一点儿一点儿加大训练量,逐步一点点恢复她的身体健康,逐步增强她戒除毒瘾的信心。 (三)矫治效果 经过一系列的教育矫治,谢某慢慢地恢复了自信,与班级其他戒毒人员的关系逐渐融洽,违反戒治规定的现象逐渐减少,生产积极性也有极大提高。康复训练方面多次获得训练进步优胜奖,在大队组织的遵规守纪专项活动中连续两次获得“个人标兵”。摆脱了大队教育戒治“重点对象”的管理,成为了一名积极向上的戒毒人员。
【案例思考】
通过对谢某的教育矫治,让我认识到,对待这些戒毒戒毒人员时,不能一味只看其表面的言行,更应排摸出其真实的个人特质和心态,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去进行引导。 (一)戒毒人员在初入戒治场所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心理上较为脆弱,对环境适应困难。而民警对其的信任和鼓励却有可能成为其心理上的支柱,促其消除对陌生环境的畏惧、逐渐树立自信心、积极投入到戒治当中。除了投入爱心,另一点是要善于借力,通过民警的合力,去营造统一化的戒治环境,推动戒毒人员的平稳进步。 (二)教育矫治中要坚持发展性原则,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戒毒人员的行为。这种发展不局限于入所之后的表现,而可以有的放矢。要充分收集信息,全方面的了解戒毒人员的行为。紧靠主管民警自身是不充分的,还要善于询问,从其他民警处搜集资料。日常教育要把握渗透性原则,良好行为习惯只有在活动中才能培养,而生活即学习。因此,培养良好行为习惯,要渗透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 (三)教育矫治要坚持循序渐进性原则。矫治戒毒人员不良行为,促其形成良好行为,必须经过反复的历练,既有“纵向”的日积月累,又有一个“横向”的积累,才能形成持久、稳定并变成需要的行为方式。对难矫治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通过民警的合力去实现,一对一的教育模式有针对性但往往欠缺环境性。积极沟通,使全体民警实现共同的教育管理思路与态度,促成统一管理,有利于其加快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