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71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2015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2015年9月8日,黄某某到汉阳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个案矫正方案情况 通过走访调查,司法所了解到,黄某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力,社会责任感差。针对黄某某的性格特点,司法所制定了针对性强的矫正方案,一是通过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律观念;二是通过组织社区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三是通过日常监管措施,增强其自我约束力;四是借助社会力量“汉阳树下”专业社工组织开展的活动,进一步纠正、改变其心理、行为上的错误。 (二)为黄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建立司法所所长、专职社工、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以及家庭成员所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对黄某某实行了“多对一”的教育矫正,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按规定要求黄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黄某某入矫后,按照规定司法所要求其在每周定时电话汇报一周来的思想和活动情况,形成书面汇报,上交到司法所。每月月底,司法所要求黄某某就本月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进行总结,上交1篇书面小结。 (四)对黄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按照《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黄某某在入矫初期三个月内,作为严格管理对象,司法所要求黄某某每周电话汇报和到司法所指纹打卡报告,并按时进行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三个月后,根据黄某某良好的表现,将其作为普通管理对象,适当减少了每月报告、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使黄某某对教育矫正充满了信心,也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五)对黄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监管情况 黄某某入矫后,汉阳区社区矫正局及时对其办理了手机定位监管,签订了《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和《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由专人对手机定位平台进行监控。司法所在建立的微信群中,不定期的要求黄某某发送实时位置,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还会利用分享实时位置和视频通话等功能,对黄某某的微信定位加以确认,确保不脱管。 (六)对黄某某外出审批情况 2018年5月,黄某某向司法所反映,他目前是一家公司的司机,工作需要有时要到武汉市周边去运输原材料,由于外出武汉市需办理请假手续,使得其不能按照公司的派遣要求外出,而公司目前还不知道他在社区服刑的事实。为此,他感到苦恼,十分为难。司法所对他目前的焦虑心情表示理解,将通过一定途径向其单位表示不派遣外出武汉市的任务,让他在市内跑运输。经司法所努力,公司对黄某某表示理解,未下达其外出派遣任务。司法所在多次电话抽查和微信点验中,也未发现黄某外出的情况,黄某对司法所表示感激,能更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使得黄某某心理和行为都发生改变,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对自己以前所犯错误有了深刻认识;自我约束力得到提高,不管是周汇报还是月汇报,不管是教育学习还是社区服务,他能准时参加和按时完成;黄某某能认真辛勤工作,不劳而获的心理得到了改变。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细致认真,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特征,制定矫正方案,因地制宜,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方法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矫正了黄某某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