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人员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田某某,女,浙江宁波人,1974年12月5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田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5138.08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2016年8月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37年5月1日。

【案件办理过程】

田某某于2022年7月1日因阴道持续大量出血送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治疗,因女性肿瘤标志物异常于当天送往浙江省中医院钱塘院区住院治疗。MRI检查报告:子宫颈团块影,考虑子宫颈Ca,邻近子宫体部浸润;盆腔积液。子宫附件B超:宫颈低回声占位,Ca考虑,建议进一步检查。同日行子宫颈活检术;术后7-10天来院咨询病理结果,必要时再次入院治疗。该犯于7月3日出院,7月11日再次入院,出院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IIIb期),后续治疗措施为化疗和放疗。后田某某在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开始治疗。 2023年5月16日浙江省中心医院下发田某某病危告知书。乔司监狱于2023年5月18日委托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23年5月24日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省青春医院)【2023】第140号),诊断为1.宫颈恶性肿瘤(T3bN1MlIVB期);2.厂泛转移性恶性肿瘤(两侧输尿管,膀胱后壁、肝内、淋巴结、腹膜);3 梗阻性肾病;4 肾衰竭;5 肠梗阻(小肠)。目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田某某家属申请,鉴于罪犯病情及改造表现,乔司监狱及时启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23年5月25日省乔司监狱向田某某保证人居住地所在司法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司法局发出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23年6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田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23年6月2日,田某某所在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对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综合田某某病情状况、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保证人审查情况、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等情况,建议对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分监狱;2023年6月5日,田某某所在分监狱召开分监狱长办公会,对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经合议,认为田某某目前已处于病危状态,田某某出监再犯罪危险性一般,建议对田某某保外就医。 分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分监狱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6月6日,乔司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并邀请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列席会议。经讨论,评审委员会作出建议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 会后,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 2023年6月8日,乔司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研究,作出建议对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6月9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田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6月9日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6月10日,浙江省乔司监狱与宁波市奉化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监狱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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