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接XX市XX区XX苑住户报警:听到1楼住户家两口子正在打架,女子一直喊救命。民警赶往现场,发现被害人程某某左臂被砍断,伤情严重。办案过程中,李某的家属反映李某“精神异常”,故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特委托对被鉴定人李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1.调查材料 第一,据办案民警李某某反映:该案发生于2021年6月27日凌晨,当时接到群众报警称发现小区居民楼下有一只断臂,“尸体”在被害人家厨房的防护栏上挂着,被害人即被鉴定人李某的妻子。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害人家中的门没关,被鉴定人李某抱着孩子从楼梯下来,当时他说的第一句话为“杀人了”,后又称其妻子变成了“狐狸精”,自己胳膊上有“电流”等。后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在讯问过程中,被鉴定人称其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在抢夺孩子的过程中其妻子用刀架在孩子的脖子上,后来他把刀夺过来砍了妻子的左臂。在民警将被鉴定人带至看守所后,其仍称自己胳膊上有电流,还有打砸等冲动行为。虽承认自己的伤人行为,但从未关心过自己妻子目前的情况。 第二,据被鉴定人的母亲魏某某反映:被鉴定人李某足月顺产,行大,自幼性格内向,适龄上学,学习成绩一般,上到初中就不上了,父母离婚后,其到XX保定与外婆生活至18岁,之后到XX打工,于2003年征兵入伍成为武警,2005年复员后打工维持生计。被鉴定人李某与被害人程某某于2011年认识,2012年结婚,二人均在外打工,工作顺当,能养家糊口。后来其就职的房地产公司倒闭,他就到外面间断打工,其妻子先开了个服装店,后来怀孕了就在家全职带孩子。他们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如:2019年某天,被害人半夜给魏某某打电话称“孩子睡醒后找不到母亲,而李某在玩电脑不管孩子”。“今年清明(即2021年4月)去给去世亲人烧纸时,李某的言语让人听不懂,他自称和正常人不一样,觉得自己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自己知道很多道理。”李某性格内向,和战友关系好,但为数不多。最近见到他们是在2021年6月12日,没发现有什么异常,其二人感情很好,但近两年会算计妻子花钱多少,还因妻子开服装店赔钱而埋怨妻子。 2.书证材料摘要 第一,据2021年6月27日被鉴定人李某的两次讯问笔录:被鉴定人李某能准确描述自己的一般情况、家庭状况及社会经历。知道自己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原因是:“2021年6月27日凌晨0时左右,在XX市XX区XX苑小区7号楼4单元202室我们租住的房子”,“我和我老婆吵架后将她的胳膊砍掉了”。对案发经过描述如下:2021年6月26日晚上,我和我媳妇程某某还有女儿,我们一家三口在XX市XX区XX苑小区7号楼4单元202室我们租住的房子,当时我在客厅跟我女儿看电视,程某某在主卧的床上坐着玩手机,我看见她和我不认识的人在微信上聊天,我进去看见之后她就用手将微信聊天窗口划过了,我看见她划过之后就对她说:‘你要聊天就正大光明地聊,不要偷偷摸摸地聊了’,我说完就从卧室出来到客厅继续和我女儿看电视。我出来之后程某某就跟着我从卧室出来并冲着我发脾气说:‘我怎么偷偷摸摸了,我就是在正大光明的聊天’,她说的时候就开始对我爆粗口,她当时喊得声音特别大,我就对她说:‘你小声一点,孩子在外边呢,你喊什么喊’,当时我女儿就害怕了,嘴里嘀咕着说:‘爸、妈,怕’。当时我和程某某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地吵着,吵的过程中我准备带女儿出去转转,我抱着女儿刚准备去穿衣服走到卫生间和卧室中间门廊的位置,她就跟发疯了似的一下扑过来从我怀里抢走了我女儿,她抢走之后还特别生气并颤抖着说:‘你敢带走试试,你敢带走我就宰了她(指孩子)。’我当时指着她说:‘你敢。’我说完之后,她越来越生气了就抱着孩子进了厨房,从厨房案板上拿了一把莱刀,她将菜刀放在我女儿脖子上作势要宰了我女儿,当时我离她也就一米左右的距离,她在比划的时候,我向她的腹部踹了一脚把她踹进厨房,我顺势将孩子夺过来,这时候她手里还拿着菜刀,冲着我和孩子的方向砍,当时她使的劲特别大,我面对着她侧了一下右肩膀躲了一下,顺势用左手抓住了她的腕部,用右手夺下了她手里拿的菜刃,将她用膝盖跪压在地上, 后我用菜刀朝她的右大臂部位连续砍了三四刀(后经回忆,‘她的头发对着我,面朝下趴在地上,我当时左手握着她的左手手腕,右手拿刀砍的她的左大臂’),当时直接就把她的胳膊砍掉了,砍掉之后我就松手将刀扔在她躺的位置,我拿起她的胳膊朝厨房的窗户外边扔出去了,我扔她胳膊的时候她还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我在砍她的时候孩子在距离我们两米左右的位置,我在砍她的时候孩子朝着我们爬过来,当时程某某的血就溅在了孩子的额头上,我顺手就将孩子抱起来往卫生间跑去,进了卫生间我打开淋浴喷头朝着孩子的头部冲洗了一下,冲洗完之后我发现孩子还在发烧,我就去客厅的架子上拿了两片退热贴,贴在了孩子的颈部和额头上,然后我就抱起孩子打开门慌忙地沿着楼梯朝楼下跑去了。我跑下去之后有几个警察在单元门口询问一名男子的时候碰见了我,当时警察就安抚我让我冷静下来坐到地上。我在地上坐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陆陆续续地来了很多警察,最后几名警察将我带到公安机关。事情大概就这样。” 对于案发当时的情况,被鉴定人表示“我当时特别愤怒,就想把她的胳膊砍了”,并表示“我也不清楚为何要将她的胳膊扔出窗外,可能是我太生气了”,虽知道“按道理讲的话,胳膊被砍断后如果不及时施救,没有任何救护措施,流血过多必定会死的”,但“当时没有想那么多”,自述未对被害人进行施救的原因是:“我当时只管顾着我的孩子,我觉得还是孩子重要,我第一念头就是关心孩子怎么样了,我当时再没有注意她”。关于被害人后来的状态,被鉴定人李某称:“我再没有看她,也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听到她的声音。不过后来我跑下楼,抬头看了一眼,程某某躺在厨房窗外的护栏上,她是怎么躺在厨房窗外护栏上的我不知道。”被鉴定人还称:“2021年6月26日晚8点左右,我喝了不到三两白酒,我媳妇程某某没有饮酒”,并称“平时54度的白酒,(自己的)酒量有半斤左右”,当天晚上“我没有醉,身体也没啥反映,就是稍微有点发热,意识也清醒着”。 关于其与被害人的关系,被鉴定人李某表示:“我们俩关系挺好的,我俩平时不怎么吵架,我俩吵架的原因一般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我一般都让着她,不怎么跟她吵”,“她脾气比较火爆,爱生气”;对自己的性格描述为“我觉得我挺温和的”,还称“我平时抽烟,一天抽不到一盒;我不怎么喝酒,一年也喝不了几次”。 第二,据2021年6月28日被鉴定人母亲魏某某的询问笔录:2003年下半年李某通过征兵入伍到了XXXX市当了武警,2005年复员后一直在外地打工;2009年回到XX后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当司机;2012年跟程某某(即被害人)在XX登记结婚;2017年10月其女儿出生;李某应该是2020年开始不上班的,在这之前一直都在上班,他在之前有工作的时候攒了点积蓄,不上班后一直在花他的积蓄,或在家里“给别人弄个什么软件”并以此挣钱。被害人程某某在其女儿出生后就一直在家专心带孩子。“有孩子之前李某跟妻子程某某关系挺好的,有了孩子之后两人小矛盾一直不断,有时候程某某跟我说李某嫌她花钱没计划,而李某有时候给我说程某某不给孩子按时吃饭、不干家务后、老爱玩手机、不怎么管孩子,总是觉得程某某对孩子不好,两个人总是各执一词”。“2014年的时候其二人因为租房子的事当着我的面激烈争吵过;2018年的时候程某某哭着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让我去一趟她家里,我到了之后李某跟我说是因为孩子睡醒后找程某某,程某某把孩子推倒了,而程某某当时跟我说是因为李某在打游戏不管孩子,她当时在做饭。”其对被鉴定人李某平时的性格描述为:“李某平时是一个稳重的性格,也比较内向,轻易李某不会生气,容忍性特别强,但是李某发起火来就跟一头疯牛一样”;近几年“我觉得李某的精神状态没有问题,我看着都挺好的”,“没有什么异常表现,我看李某平时的思维、说话都挺正常的,做事干什么都挺稳重的”,否认被鉴定人李某既往患有精神疾病史。“程某某有点一根筋,比较内向,跟人发火的时候爱骂脏话,得理不饶人,总是发脾气,一点就炸”。 第三,据2021年7月6日被害人姐姐程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程某某“性格有点内向,脾气有点倔强,平日的说话不会与他人轻易发生争吵”,被鉴定人李某“性格特别内向,不太合群,平时话不多”,“程某某和李某都比较疼爱他们的女儿”。其二人“刚结婚的时候两人感情很好,没有看出来有什么问题。结婚后到现在因为李某的工作问题两人偶尔发生争吵,我知道的吵架就有三四次,虽说他俩吵架,但是程某某从来没有给我说过他俩打架的行为,我也没有发现他俩打架”。 第四,据2021年9月24日被鉴定人同监室关押人员的询问笔录:(1)李某:“李某平时的表现有时候好有时候不好,前二十天把我们监室的电视机给砸了,具体为什么砸电视我不清楚。李某有时候会独自一人自言自语说有电波在干扰他的脑子,这个电波还会控制他做事”;“李某在刚刚进看守所时脾气比较暴躁,最近表现好些了”;“李某刚刚进看守所的时候不吃饭,还打了一个小孩”;“他和同监室的人员不怎么说话,有时候搭话也是东一句西一句的”。(2)张某:“李某刚刚进看守所的时候不吃饭,过了一个月就好了,开始和我们一样正常吃饭,和同监室的人员也开始正常交流了。”(3)陆某某:“李某基本每天都会发呆,有时候发呆的时候还会笑。偶尔也会自言自语,刚刚进看守所的时候说他听到无线电波了,说有莫名的声音指使他干一些事,具体什么事他也没有说。刚刚进看守所的时候天天这样说,后面两个月说过两三次,情绪也比较稳定了;刚刚进看守所的时候他脾气比较暴躁,说话语气比较冲。” 第五,据2021年9月29日补充资料:(1)被鉴定人的前同事付某:其与被鉴定人李某于2011年左右认识,当时二人同就职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鉴定人工作一年后就离职了。被鉴定人李某“性格内向温和,不和别人吵架,也不主动惹别人,在我们看来李某就像个老好人一样”,“他有时候想事情的时候嘴里会嘟囔着自言自语,具体说什么我不太清楚,我也没问过他这件事情,我觉得这可能是他的个人习惯,再就是他好像反应比正常人稍微慢点,回答人的问题没有其他正常人反应那么快。”(2)被鉴定人的战友汪某某:“我和李某是同年兵,2003年入伍”,被鉴定人李某“性格比较内敛,不和别人吵架,是个老实人”。“我们刚相处在一起的时候没觉得他有什么不正常的行为。2021年6月20日我们最后一次见面是在我们小区的广场,那天是他开车来我家找我聊天,说话过程中我发现他有自言自语的情况,我也听不懂他说的啥,很奇怪。我们当天一共聊了两个多小时,中间有三四次这种自言自语的情况,在这之前我没发现他有自言自语的情况。”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在民警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身着隔离服,接触良好,检查合作,问答基本切题,语速、语量适中,交谈中显露出其涉案前存在敏感多疑、人际沟通差的不良人格特征,如关于自己基本情况的表述中称:“我叫李某,36岁”,身份证号“6402021985XXXX1512”,手机号“185XXXX8332”,学历“中专,在部队上学的法律”,于“2011年11月25日入伍,兵种为武警战斗班”,复员后“在XXX当了一段时间保安”;并表示自己“人缘还行,走到哪都有朋友”,自己的性格“沉稳实在,但社会上事儿也多,总归来说就是不害人”。与妻子于2011年“通过微信认识”,“认识一年后结婚(无故自笑)”,认为妻子“人品还好”,称二人争吵“不频繁”,“不和她一般见识”。但后又说起争吵的原因为:“我这个人比较敏感,她有一些不正常的反应,感觉是被别人强迫了”,“(这种感觉)在我们交谈的过程中(体现出来),以前她在‘康二’娱乐会所工作过,那里有人借钱给她,把她拿捏住了”;“2013年年底她接手朋友的服装店,我们贷款开店,她就开始不正常了,她的‘人’和‘神’分离,神情不正常”,“她的手机根本不让我看,躲着我不让我看,一躲就有问题”,“她一直以来的表现都差不多,无论我说什么,她都表现出一副‘我就那样’的感觉”,但是作为一个母亲,“她对孩子没什么坏心”。 被鉴定人承认涉案前一段时间存在不典型的异常体验,称:涉案前,“睡眠不正常”,“每天早上起来会发现自己腿上有伤,睡着的时候觉得自己的感知力还清醒着”;“发现自己胳膊上有很多针眼”,但“光有针眼,没(发现针头)”,同时觉得“楼上开始有声音”,即“302室有X线设备的声音”,自己也曾上楼一探究竟,并且“有个声音也告诉我楼上有我小舅”,但上楼敲开302室的门后,“小女孩说话很怪,她说‘我妈不在家’”。 关于案件经过,被鉴定人能够正常表述,但显露出其涉案当时已经达到了疾病的最严重状态,思维过程混乱,如称自己当天已“全面失控”,“我觉得有电波打下来,感觉特别明显”!同时,被鉴定人承认涉案当天有明显的应激因素,存在片段的言语性幻听、妄想性知觉及被控制体验,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如问其案发当天其与被害人争吵的原因,其先是回答:“我精神可能不正常了,正常人应该出去走一走,我却在家待着”,后经检查者再次追问案发过程,其又回答为:“当天凌晨一点多,我和孩子在沙发上看电视,突然之间有点迷糊,当时就想把孩子保护了,当时大脑皮层有电流,我盯着电脑屏幕,突然觉得电脑、手机和电视的画面与我的大脑同步了……(被鉴定人突然长时间停顿)”再问其与被害人之间发生了什么,其仍沉默不语。随后检查者追问被鉴定人作案工具相关情况,被鉴定人称“我拿的(刀)”,“那个声音告诉我,我妻子对孩子做了不好的事,眼前也出现了她被很多人强奸的画面,同时还有声音,可能与万达707房间做纹身的有关”;关于画面和声音有什么关系,被鉴定人回答为:“当时受声音引导,磁场也引导着我的想法,指挥我去做,有两个信号,一个称‘壮士断腕’,声音指引我说‘妻子可恶,带着孩子去做那种事’,还说妻子手中有遥控器,遥控了孩子”,“‘声音’说我妻子是狐狸精,(案发后)她消失了,光看见血,见不到人,还有看不见的东西追我,要不然我不会光穿着内裤抱着孩子就跑出去之后被鉴定人表现多问不答,于是让其先进行相关辅助检查,于鉴定当日下午14:00补充精神检查:关于作案工具,被鉴定人再次表示“是我拿的”,对于与案发后笔录不一致的情况解释为:“我确定是我拿的(刀),笔录时脑子糊涂记不清了”。关于“声音”的出现时间,其先是称“就(案发)那几天,之前有,不严重”,随后又称“之前没有,5月底开始有,我睡觉不定时定点,那几天最严重,进入看守所后作息时间正常了,就没有了”。关于砍断妻子的胳膊,被鉴定人称“争吵不起作用,是‘声音’让我去做的”,“声音让我砍胳膊,还说‘扔出窗外会有人处理’”,但又称“当时我记得砍了一个人胳膊,但我都不能确定是不是我媳妇”,“被我砍完的人之后出现了纹身,头发也变色了,我砍的那个人是黑色头发,我媳妇是黄色”,并且被鉴定人称“应该不是我(把妻子的身体放在窗户上)”。关于其妻子目前的情况,被鉴定人称“没人告诉我结果”,但“相信(她还在世),一个自称律师的人说的”,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未查及被鉴定人存在病理性情感体验;意志活动尚可;智能粗查正常;自知力不全。 2.实验室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测试:四合一智商95。 (2)简明精神病量表:总分21分。 (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9分。无刑事责任能力。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CT影像诊断报告单:头颅CT平扫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 (5)事件相关电位电位测试:总体认知(记忆、注意力)功能异常。 (6)脑电地形图报告单:大致正常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10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以下简称ICD-10) 1.据被鉴定人家属反映:被鉴定人李某自幼性格内向,适龄上学,学习成绩一般,于2003年征兵入伍成为武警,2005年复员后打工维持生计。被鉴定人李某与被害人程某某于2011年认识,2012年结婚,二人均在外打工,工作顺当,能养家糊口。2020年起因其就职的房地产公司倒闭而失业在家,家中花销依靠积蓄。其夫妻二人感情很好,但近两年会算计妻子花钱多少。提示被鉴定人既往学习、生活及工作能力尚好,社会功能完好。 2.据被鉴定人周边知情人反映:被鉴定人的前同事及战友反映李某“性格内向温和,不和别人吵架,也不主动惹别人,在我们看来李某就像个老好人一样”,但“他有时候想事情的时候嘴里会嘟囔着自言自语”;2021年6月20日“发现他有自言自语的情况,我也听不懂他说的啥,很奇怪。我们当天一共聊了两个多小时,中间有三四次这种自言自语的情况”。在本案羁押审理过程中,被鉴定人同监室人员均反映:“李某在刚刚进看守所时脾气比较暴躁”、“不吃饭,还打了一个小孩”,“表现有时候好有时候不好,前二十天把我们监室的电视机给砸了;有时候会独自一人自言自语说有电波在干扰他的脑子,这个电波还会控制他做事”;“他和同监室的人员不怎么说话,有时候搭话也是东一句西一句的”;“基本每天都会发呆,有时候发呆的时候还会笑。偶尔也会自言自语,刚刚进看守所的时候说他听到无线电波了,说有莫名的声音指使他干一些事,具体什么事他也没有说。刚刚进看守所的时候天天这样说,后面两个月说过两三次,情绪也比较稳定了”。说明被鉴定人在涉案前已存在一些不典型的精神异常表现,如多疑敏感,自言自语;案发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精神行为明显异常,如心境不稳定、自语自笑及被控制体验。 3.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检查合作,问答基本切题,语速、语量适中,在提问下能表述清楚自己的基本情况。交谈中显露出其涉案前存在敏感多疑、人际沟通差的不良人格特征。其承认涉案前一段时间存在不典型的异常体验;涉案当天及涉案后其思维过程混乱,意识模糊,存在片段的言语性幻听、妄想性知觉及被控制体验。未查及被鉴定人存在病理性情感体验;意志活动尚可;智能粗查正常;自知力不全。说明被鉴定人涉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 4.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如下诊断要点:(1)被鉴定人涉案前已经存在一些不典型的精神异常表现,如多疑敏感,自言自语。(2)被鉴定人起病急,有一定的应激因素(与妻子争吵),涉案当天处于疾病的发病期,表现为意思模糊(始终不知道如何将妻子挂到窗户上的;对部分案件细节记忆不清)、情感迟钝、思维过程混乱(存在片段的言语性幻听、妄想性知觉及被控制体验;涉案期间较为明显,涉案后羁押期间渐缓解)。(3)鉴别:①鉴定检查未发现脑器质性疾病及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②未发现被鉴定人吸食精神活性物质史,也无其他特殊物质接触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综上,被鉴定人李某的精神状态符合ICD-10中“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标准, 2021年6月27日涉案时处于该病的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李某涉案时处于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发病期,看似由现实因素其夫妻二人“争吵”引起,但被鉴定人表明“当时受声音引导,磁场也引导着我的想法,指挥我去做”,“声音让我砍胳膊,还说‘扔出窗外会有人处理’”自己“全面失控了”。说明被鉴定人涉案当时受精神病理性因素的直接影响作案。 2.据卷宗材料反映:被鉴定人能够完整讲述案件过程,但笔录内容与鉴定检查差异较多,如笔录中称“我当时特别愤怒,就想把她的胳膊砍了”,检查中又称“当时我记得砍了一个人胳膊,但我都不能确定是不是我媳妇”;笔录中称“我也不清楚为何要将她的胳膊扔出窗外,可能是我太生气了”,而鉴定中又称“声音让我砍胳膊,还说‘扔出窗外会有人处理’”;笔录中称是“妻子先拿的刀”,而鉴定检查中称“确定是自己拿的刀”。以上说明被鉴定人涉案时,精神症状活跃,受其精神症状的影响,其现实检验实能力丧失。 3.被鉴定人虽然知道“按道理讲的话,胳膊被砍断后如果不及时施救,没有任何救护措施,流血过多必定会死的”,但“当时没有想那么多”,自述未对被害人进行施救的原因是:“我当时只管顾着我的孩子,我觉得还是孩子重要,我第一念头就是关心孩子怎么样了,我当时再没有注意她”。检查中仅对自己的行为简单地表示“后悔”,无任何情感表达。说明被鉴定人对自身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无实质性认识。 综上,被鉴定人李某在在2021年6月27日涉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均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支持此分析意见。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李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标准,2021年6月27日涉案时处于该病的发病期; (二)被鉴定人李某在2021年6月27日涉案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