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某人民法院民二庭移送的李某芬,童某霞,张永某,刘某平与某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张永某的申请,特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 (一)分别检验 1.检材检验情况: 20210062-JC001检材纸张大小为A4。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检材指印3进行检验,发现:检材指印3为单一红色墨料组成,无机制痕迹,系手指蘸取网格状印面的印台直接捺印形成。检材指印3不完整,部分指印纹线因装订原因未显现,仅显现出大部分外围线系统,未检见指纹“三角”,无法辨识纹型。检材指印3所显现出的纹线清晰,可发现稳定、可靠的指印细节特征13处以上。检材指印3具备鉴定条件(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1》)。 2.样本检验情况: 20210062-5-YB001样本为实验样本(现场提取)。样本指印为样本捺印人张永某十指平面捺印指印,捺印浓度适中,纹线清晰,细节特征明显。样本指印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较检验 将检材指印3与样本指印通过直观比对并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U500X ST2数码显微镜微观比对,发现:检材指印3的中心花纹左侧的外围线系统的纹线流向和形态与样本捺印人张永某十指指印中心花纹左侧的外围线系统的纹线流向和形态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将检材指印3和样本指印进行比对,发现:检材指印3和样本指印在对应部位13个以上特征点的位置、间隔线数等均无法达到吻合。如:检材指印3特征点2、3均为起点,且间隔线数为3条,而在样本指印相对部位未发现此特征点;检材指印3特征点12处纹线被部分文字笔画覆盖,无法看到完整的纹线,但通过分析可得,文字笔画左侧顺时针沿着纹线流向追踪到三条乳突纹线,文字笔画右侧追踪到两条乳突纹线,判断在此处存在一个终点或结合点,而在样本指印相对部位未发现终点或结合点(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2》~《指印特征比对表6》)。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检材指印3与样本捺印人张永某十指指印的纹线流向、形态等一般特征及13处以上细节特征均存在差异,差异特征质量高,差异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不同手指指纹系统的特征本质,完全构成了否定同一的客观依据。
【鉴定意见】
送检的担保书签署日期为“2013年6月 日”、签署地点为“宁夏银川市”、下方标注编码为“580~585”的《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原件1份正反6页(装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某的《公证书》中),其第6页上“张永”字迹处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张永某十指捺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