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3日,任某驾驶小轿车沿郑州市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广路口,与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刘某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任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诊断:刘某左股骨近端骨折,哮喘,食管癌术后。2016年7月12日,刘某因肺栓塞死亡。 经交管部门核实,该小轿车登记所有人是刘某华,肇事司机是任某。事发后,死者刘某的妻子万某和两个儿子刘某一、刘某二将任某及某保险公司起诉到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刘某一向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月凤代理此案。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会见,认真分析本案具体情况。刘律师认为本案的疑难点主要是:1.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左股骨近端骨折,并非当场死亡。刘某因肺栓塞死亡,交通事故与刘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刘某死于肺栓塞的诊断仅是120急救时医院出具的印象诊断。所谓“印象诊断”就是医生根据病人的外在表象作出的一种诊断。这种推测出来的结论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本案的另一焦点;3.刘某9年前曾做过食道癌手术,虽然手术后未复发,但仍然是癌症患者。经查询,恶性肿瘤,长期卧床、吸烟、体重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肺栓塞;4.刘某死亡后,儿子刘某一及家人不愿意对刘某进行尸检,没有尸检报告,刘某的真正死因无从得知。 在征得万某和刘某一的同意后,刘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同时提出申请刘某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鉴定过程一波三折,一是因为未对死者刘某的尸体进行尸检,没有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的真正原因;二是因材料不充分,在鉴定过程中多次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三是被告极不配合,法院多次通知到庭质证,被告都故意不到庭。几经反复,鉴定程序才得以推进。 当鉴定程序结束,鉴定机构通知缴纳鉴定费时,刘某一和家人大吃一惊,鉴定费高达16000元。死者刘某生前本就因家庭经济困难享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事发后,肇事方又拒绝支付医疗费,这使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减轻受援人负担,刘律师向鉴定机构递交《鉴定费减免申请书》,鉴定机构在了解到受援人一家的情况后,作出了减少4000元鉴定费的书面决定。经鉴定,刘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可考虑为主要。 2017年11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主要围绕被告应否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焦点问题进行。被告律师辩称:事故仅仅导致刘某左股骨近端骨折,并未造成刘某死亡,刘某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而且刘某死亡后并没进行尸体解剖,那么刘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就无法确定。原告提供的刘某死于肺栓塞的诊断并不具有真实性。刘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本案在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包括有关刘某死于肺栓塞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均没有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也正是在双方都无异议的鉴定材料上做出的鉴定,被告庭审中对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否认违背了“禁反言”的原则,不应被采信,应按照被告第一次的陈述来认定。 经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0525元,被告任某、刘某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472.19元,共计412997.1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任某及时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本案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不然。被告应否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成了本案的焦点,本案的难点在于刘某的真正死因究竟是什么。据查,刘某患有多种严重疾病,死亡后也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因此,刘某的真正死因成了未知数。针对这一难点,刘律师通过多次与受援人沟通、翻阅大量案例和相关材料、及时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等方式,最终使法庭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使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