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女,196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荆州市。2015年5月,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 2015年6月8日起至2019 年 6 月 7 日止。2015年8月24日,陈某到沙市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陈某2015年8月24日到沙市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个别谈话,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中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等。8月3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进行走访,发现陈某不在家中。随后,司法所又多次上门查找,均不在家,通过社区网格员进行查找也无结果,与她本人电话进行沟通也联系不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陈某家属,通过陈某丈夫得知陈某可能外出到吉林省工作。于是司法所及时与原审法院吉林通化方面沟通协调、取得支持,2015年9月21日,陈某在原审法院的通知下回到沙市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当即对其进行教育谈话。 2、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脱管时间长达二十几天,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沙市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向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提请对陈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5年9月21日,沙市区司法局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沙市区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经过核查,认定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作出了对陈某拘留10天的决定,下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沙市区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由沙市区公安机关送陈某到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经过此次治安管理处罚后,陈某有较明显改变:服刑意识明显增强,能认识到其所犯的错误,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能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定,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后陈某因居住地变更,需长期居住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沙市区司法局根据法定程序,征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司法局意见后,按照程序同意变更陈某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沙市区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自觉接受沙市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沙市区司法局《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区检察院。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陈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和较好的教育作用,司法所以此为契机对辖区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与陈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经过这次教育,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的意识明显得到增强。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严格执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的认识,身份意识不强,认罪悔罪认识不深,导致对社区矫正监管不重视,不主动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司法所要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架起“高压线”,常念 “紧箍咒”、 常敲“警示钟”,强化监管,严格落实日常报告,加强定期和不定期走访检查,确保监管“无死角”,对违规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依法处置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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