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户籍地、居住地为河北省三河市,居住地为三河市燕郊开发区。2016年,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 2016年5月25日 至2019年5月24日。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李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司法所发现其社会关系较为复杂,与社会上闲杂人员交往过密且其认罪态度不够端正,不服从监管,时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发生。2017年8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例行入户走访时,发现李某某不在家,询问其父母后,得知李某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去了内蒙古。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与李某某进行电话联系,进一步了解其目前情况和动向,并告知李某某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同时要求李某某立即返回居住地。但李某某虽然口头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事实上他没有回家,也没有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报到。司法所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三河市司法局,三河市司法局立即组织相关力量实施应急预案,并制定后续监管方案和措施。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8月21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李某某,李某某仍未返回居住地。该所及时将这一情况书面报告三河市司法局。三河市司法局鉴于李某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性质十分严重,影响非常恶劣,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市司法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向市公安局提提交《治安处罚建议书》。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三河市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情况查证属实,8月22日,三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对李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治安处罚决定,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了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出具了《治安处罚决定书》。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李某某送达《治安处罚决定书》后,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时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认识,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教育矫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其今后社区矫正,重塑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打下了良好基础。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三河市司法局提请三河市公安局对李某某予以治安处罚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事实与法律文书进行了核查,认为三河市司法局提请程序得当、符合法律规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案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社区矫正被称为“没有围墙的改造”,是为了让罪犯在与社会的和谐交往中悔过自新,重获新生,重新融入社会,但不等于进入社区矫正就是重获自由,肆意妄为。对于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 ,司法局应及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治安处罚直至收监。该案例充分说明社区服刑人员严格守法是顺利开展教育矫治的基础,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与情节,及时依法处理,促使其增强在矫服刑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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