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3日23时31分,位于吉林省东丰县某村的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家住某村的江某某,因此次事故的发生,四栋彩钢房受损、屋内的生活用品损坏,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11月24日上午,江某某召集家里多人来到吉林省某建设集团讨要说法,情绪激动,且作出威胁言论。 事故发生后,东丰县司法局迅速反应、及时调整,成立由东丰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专业调解团队,主动介入该起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及时了解江某某的诉求,对其房屋及物品损害进行登记,安抚稳定江某某情绪,江某某表示同意调解。另一方面调解团队又与某建筑公司联系,确定调解日期,并将群众受损的情况积极向政府反应。 11月26日,调解团队组织江某某和某建筑公司代表坐到一起进行调解,让双方表达诉求。江某某情绪激动表示家里的四栋彩钢房都受损了,铲车玻璃也崩碎了,家里的电视机、电饭锅等所有的家用电器都坏了根本不能用,必须按原价赔偿。某建筑公司代表表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公司引起的,可以对江某某受损的物品进行赔偿,但江某某要求的赔偿太多,不能全部赔偿,要找专业鉴定公司定损,定损多少我们赔偿多少。双方调解进入僵局。 调解团队经过研究决定从两方入手,一方面由调解员单独劝说江某某,“家里的家用电器,也都是老物件了,有的还能用,不能用了也只能是折旧赔偿,不值那么多钱。如果对方公司进行定损,你能拿到的钱更少。”另一方面,团队的公职律师与某建筑公司代表进行交谈,“由于公司的事故,对江某某家造成了这么严重的损坏,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司必须作出赔偿的,换位思考,如果是你的亲戚朋友遭受的这样的伤害你会怎么办,并且公司要是雇用定损公司花费也一定不小,还不如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协议,既节省时间又节省人力物力。”经过调解团队的多方努力,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根据本案事实,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江某某的房屋及生产生活用品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1.彩钢房四栋,按原址、原地、原面积、原标准由某建筑公司重新建造。经江某某验收合格后,由江某某接收。 2.物品损失经双方协商,某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江某某1.6万元。协议签订时给付。具体赔偿项目为:电器等3000元(电视机、电饭锅、电水壶、冰柜、电炒锅);彩钢房内物品的运输费4000元:水泥板围墙维修费8000元;铲车玻璃维修1000元。 3.此协议签订后,江某某不再就此事故向某建筑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双方如有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中,江某某和某建筑公司矛盾刚发生时,调解员积极主动介入的调解方法,有效避免了矛盾了扩大化。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当事人折旧赔偿,同时借助专业力量引导公司作相应赔偿,开展背对背调解、兵分两路,提高了调解效率。从法理和情理上说服当事人后,开展面对面调解,最终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