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与辽源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方刘某,31岁,因孕40 2/7周,规律性下腹痛1小时,于2017年4月13日19时00分,到辽源市某医院产科待产。刘某入院查体,宫口开大后自然破膜,21时40分胎死腹中,医生采用胎吸,产钳助产失败后,23时43分出现烦躁、寒战、呛咳、口鼻流出淡咖啡样物,抽搐、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0时30分临床死亡,孩子胎死腹中。4月14日一早,死者家属赶来50多人,围堵医院,情绪十分激动,事态严重。医院第一时间给辽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打电话,要求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在接到调解申请电话后,第一时间要求医院打电话及时报警稳定态势,并在案发10多分钟后及时赶到了医院。在简要了解情况后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为防止事态扩大,院方应显示出诚心、耐心,先出具书面答复,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二是告知死者家属及亲友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与死者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告知死者家属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在医院闹事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是触犯法律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劝解家属能够以平静的心态解决事情。随后,家属情绪逐渐平复,事态得到控制。调解员抓住时机向死者家属讲解医调委的工作性质、职责等,劝说家属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最终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认可,同意将医患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4月15日上午9时,调解员约双方当事人到医调委进行调解。刘某的母亲王某、父亲(刘某父母早前离异)、配偶,院方及卫计委相关人员出面接受调解。调解中,死者家属情绪仍然难以平复,对于医调委说服工作毫不理会,几个人在医调委又哭又闹,医调委为死者家属摆事实,讲道理,引导死者家属接受事实,王某要求院方给家属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而且坚决不同意尸检,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无法平复。调解场面一度失控,调解中止。 在调解员的多方努力下,调解员又组织了两次调解,但因王某等人先后要求院方赔偿200d万元和160万元,院方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医患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不成。同时调解员在此过程也明确告知死者家属非法闹事违法,劝家属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不要乱来。 4月19日,医调委再次组织进行第四次调解,卫计委副主任参加调解,并表示医院意见是按相关规定处理。医院副院长意见表示索赔数额要有依据,医院才能接受。王某表示:不能少于140万赔偿。强调死在肚子里的婴儿赔偿多少都不够,自己的女儿因为医院丧命也必须赔偿,女儿还有一个9岁的孩子的抚养费,都要医院赔偿。王某认为要赔偿胎儿15万,父母残疾,按20年的生活费算至少需要80万元,外孙女抚养费要25万,女儿的死也要补偿20万。院方认为死者家属无理取闹,要求的赔偿金没有依据,院方不接受赔偿要求。院方表示通过医院找专家鉴定及律师跟局相关法律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在医院100%责任的基础上,赔偿款应该是73万左右,离死者家属要求的金额差距太大。医院要求走司法程序或尸检,查明死因。医调委多次向家属及医院打电话沟通,考虑到死者父母都是残疾所以把赔偿款增加到80万左右。第四次调解终止。 由于死者家属坚决反对尸检,无法确定死因,责任划分更难进行。调解员为更加科学慎重的解决纠纷,召集市医疗专家组成员讨论分析,最终结论为:涉事医院存在问题是:1、胎儿大小估计不足;2、整个产程无胎心监护记载;3、产妇心率增快血压下降时,未及时提检相应的理化检查,因此不能做出及时诊断;4、宫口开全后胎头下降受阻,未重新评估,进而采取正确分娩方式;5、胎儿死亡后,不应按活胎助产,应行碎胎术。因此,涉事医院在分娩和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胎儿与产妇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家属拒绝尸检,不能确定胎儿及产妇的最终死因)。赔偿金额根据医院所找律师,以及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应在80万为宜。 4月25日,调解员根据专家建议和法律依据打电话做王某工作,使王某明白,80万的赔偿金是经过专家及律师根据赔偿规定计算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坚决不接受赔偿,走司法程序的话,最后可能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还不到80万,并且司法程序复杂,家属一时半会儿也拿不到赔偿金。听了调解员的话,王某最终表示同意接受80万的赔偿金额。调解员及时反馈并劝解医院从情理出发照顾死者亲属,最终医院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

4月26日,双方当事人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 1.由院方赔偿患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 2.刘某亲属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此次医疗行为的其它权利主张,医疗机构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3.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 5月12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家属心情极易激动,调解员通过换位思考,一方面使院方理解患方家属的悲痛,积极主动解决纠纷,另一方面积极努力使患方家属接受事实,主动接受调解。 调解员在依法调解纠纷的同时灵活变通,在情理之中对弱势一方适当照顾,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效果。最终结合法理、情理、专家意见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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