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左某某,男,高中文化,1955年12月生,陕西省定边县人,原住陕西省定边县某某镇某某巷,现住址陕西省定边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某某室,2010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宁夏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2010年11月9日被送往宁夏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12月23日分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2014年1月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9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左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因病情不稳住监狱医院,12月12日病情平稳后收回监区,2018年12月17日又因病情不稳定住监狱医院医治,期间心绞痛发作频繁,监狱医院考虑罪犯冠脉搭桥术后,心绞痛发作频繁,加之心脏射血分数极低(EF值:35%),猝死的风险极高,遂建议外出检查,石嘴山监狱第十五监区于2019年1月7日由警察马国忠、杨军、戴军、田利兵(监狱医生)带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就诊后得出诊断:1、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心衰(心功能3级)不稳定性心绞痛、冠脉搭桥术后;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2型糖尿病。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生建议立即住院。监区随后流转罪犯外出住院审批手续,于2019年1月9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九四二医院住院治疗。

【案件办理过程】

左某某病情被确诊后,监狱领导立即召集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成立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组,监区负责对其家庭成员、生活条件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准备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1月21日,监狱医院召开院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11月22日,监区召开会议,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2月4日,石嘴山监狱向陕西省定边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委托评估函,12月11日,定边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走访社区、亲属邻居一致认为左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因涉嫌盗窃罪触犯了国家法律,其周边社会治安良好,近年来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12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核。监狱医院院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监区认定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一贯表现较好,建议对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心理矫治中心提供了该服刑人员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定为相对安全级。刑罚执行科对最低执行刑期进行了审查,执行刑期符合规定,妻子崔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陕西省定边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建议对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1月17日,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经12月17日至12月19日公示,刑罚执行科、纪检监察室、驻狱检察室均未收到相关反应,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召开会议,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12月21日,监狱就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25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答复:建议监狱管理局不批准对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2月29日,石嘴山监狱收到宁夏监狱管理局关于退回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知,2019年1月7日由警察马国忠、杨军、戴军、田利兵(监狱医生)带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就诊后得出诊断:1.冠心病 缺血性心肌病 心衰(心功能3级) 不稳定性心绞痛 冠脉搭桥术后;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2型糖尿病。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生建议立即住院。随后石嘴山监狱将相关病例材料送达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19年1月24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左某某现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对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26日,石嘴山监狱与陕西省定边县司法局、检察院进行了交接,2019年1月28日,石嘴山监狱与陕西省定边县公安局进行了交接,1月29日,将服刑人员关系转移到陕西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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