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纪某,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捕前家住宁夏同心县。1986年10月16日,纪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03年12月3日,纪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日,纪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纪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20日,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宁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9月4日,交付宁夏银川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2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宁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8月30日,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银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2月26日;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宁01刑更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过程。纪某因患“反流性食管炎、胃癌(进展期)”于2016年12月6日到原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病理:胃溃疡型中-低分化腺癌,并且术后一直给予化疗治疗。2017年12月28日,在原解放军第五医院就诊,诊断为胃癌术后复发,并广泛转移。 2019年1月21日,纪某病情加重再次入住解放军第九四二医院(原解放军第五医院)。1月24日,解放军九四二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胃癌术后化疗IV期:1.1胃癌术后复发,1.2残胃吻合口复发癌,1.3肝脏多发转移癌,1.4腹壁种植性转移癌;2、肺部感染;3、电解质紊乱:3.1低钠血症,3.2低氯血症;4、低蛋白血症;5、继发性贫血;6、左侧胸膜下多发结节(性质待定);7、右肺多发结节(性质待定)。2019年1月24日、30日,医院两次向监狱及罪犯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目前该犯腹腔多处转移,不能进食,全身处于耗竭状态,营养状况极差,又合并肺部感染,免疫力差,病情危重,预后差。 二、监狱启动提请程序。2019年1月25日,经宁夏银川监狱十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纪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服刑期间多次住院规范治疗,病情未见好转。纪某原判无期徒刑,经过三次减刑,已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现余刑九年二个月。纪某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纪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月25日,根据纪某病情、各项检查及解放军第九四二医院病情诊断书认定的结论,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纪某所患疾病属于非临床治愈的恶性肿瘤,病情危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2019年1月28日,宁夏银川监狱向宁夏同心县司法局发出了《银川监狱关于对罪犯纪某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委托函》。2019年1月29日,宁夏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对纪某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9日对罪犯纪某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纪某常住宁夏同心县某某镇某某村。家庭成员情况为妻子马某某,长女纪某某。经司法所走访,从家人口中得知纪某性格开朗,无不良嗜好,家庭收入主要以打零工为主,家庭环境稳定,家人关系融洽,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罪犯家人保证罪犯如果能够暂予监外执行,一定努力配合司法机关,对纪某进行监督管理,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户籍地村委会及本人近亲属愿意也能够在纪某社区矫正期间提供帮教和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履行监管职责。综合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来看,纪某适宜社区矫正。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罪犯纪某适宜社区矫正。保证人马某某,与罪犯纪某系夫妻关系,家住宁夏同心县,农民,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2019年1月30日,宁夏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审查后认为:1.监区呈报的罪犯纪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证据材料齐全、规范、完备;2.纪某病情诊断程序、监狱医院会议程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3.同意监狱医院会议意见:罪犯纪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4.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审查结论:罪犯纪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交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30日,宁夏银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审议认为:1、保证人马某某,与罪犯纪某系夫妻关系,家住吴忠市同心县某某镇某某村,农民,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该犯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罪犯纪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2019年1月30日,宁夏银川监狱将纪某暂予监外征求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抄送宁夏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31日,宁夏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对宁夏银川监狱抄送的纪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向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局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查意见书》(银上检监暂意[2019]3号),意见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纪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纪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月31日,宁夏银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研究认为罪犯纪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呈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2月1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纪某虽为累犯,毒品再犯,属从严控制对象,但纪某目前病情危重,医院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预后极差,需要立即保外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认为纪某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狱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意见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罪犯;保证人马某某(罪犯妻子),符合保证人法定条件;监狱呈报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呈报材料真实可靠;社区矫正部门认为适用社区矫正,检察院建议宁夏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均应采纳。综合以上情况,罪犯纪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对纪某自2019年2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宁夏银川监狱于2019年2月2日对纪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全狱押犯单位、会见中心、银川监狱狱务公开管理系统公示信息栏、宁夏银川监狱首页狱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并于2019年2月2日将纪某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宁夏同心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