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罗某等14人分别于2010年至2020年进入湖南省醴陵某影城有限公司上班,其中含在校大学生暑假工5人,分别从事值班经理、服务员、保安等工作。2020年10月,因疫情影响,公司停业,公司拖欠罗某等14人工资54086元,员工们与公司多次协商均未果。 2021年5月8日,罗某等人来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涉案人数较多,为方便受援人,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采取先行受理、律师现场办案、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迅速应对,指派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何军办理本案。 经调查,援助律师对案情有了进一步了解,并初步分析,撰写起诉状,以该影城有限公司为被告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案过程中,始终无法联系上影城老板。经调查该影城早已于2020年10月停业,传票无法送达,如果采取公告送达,但找不到人,罗某等人依旧无法拿到工资。为了让罗某等人能够顺利拿到工资,援助律师与法院沟通、多方求助,终于与该影城的法人代表欧阳某取得联系。然而,欧阳某却提出自己虽然是该影城的法人代表,但影城早已承包给了吴某,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拒绝支付拖欠罗某等人的工资。援助律师多次与公司多位管理人员联系协调,但协调未果。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援助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一、本案14名受援人虽然没有与该影城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受援人提供的工资表、工作牌均已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关于该公司法人代表欧阳某以影城早已承包给吴某、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的阐述,援助律师指出,首先,受援人的工作地址在影城;第二,受援人提供的工资表系该公司制作,且加盖了该公司公章;第三,欧阳某没有提供该影城与吴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对于二者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应予以认可;第四,即使承包关系成立,承包也只是一种内部经营管理模式,不能免除公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 2021年7月21日,援助律师接到该影城有限公司要求调解的电话。经受援人同意,在援助律师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援人考虑公司受疫情影响,故自愿与该公司按起诉工资总额的80%结算支付,该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工资拿到手之后,受援人纷纷向援助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用工单位影城公司已停业,但公司未注销,公司法人代表提出实际经营者另有他人,承包关系是否成立,发包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从一开始找不到被告人,为了能够让受援人的诉求得到实现,援助律师多方求助才与被告取得联系,并与人民法院及被告多次沟通,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为调解结案争取了有利条件。本案中,由于疫情影响导致该影城公司无法支付工资款,受援人在申请法律援助之前,因长期领不到被拖欠的工资,情绪比较激动,最终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