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游某英等9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湖南省常德市某经编公司以停产停业为由,单方与游某英在内的9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7月1日,游某英等9名当事人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核其身份和经济条件后,对农村户口的按农民工身份免于经济困难审核,当天给予法律援助,对城镇户口的采取签署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刘完颜律师代理其9人与常德市某经编公司的劳动纠纷。 援助律师收集当事人游某英的身份信息,经过调查取证获得常德市某经编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查询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书、当事人工资转账记录以及借记卡账户清单。经了解,申请人游某英于2010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挡车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350元,自工作以来(实际工作到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一直未及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此外,被申请人从2018年3月才开始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这导致申请人不能享受自2010年3月起至2017年3月这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赔偿。同时申请人从未享受过年假待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申请人无法继续经营,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长期停产,被申请人决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离职经济补偿金和相关待遇。 2021年7月9日,援助律师以仲裁代理人的名义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诉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8525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2010年3月—2021年6月年假工资17712.6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没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失业后无法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22176元,共计78413.6元。 审理中,援助律师当庭提出:一、本案与受援人一起的还有另外8名受援人,游某英等6名从事挡车工员工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与被申请人有劳动关系,而另外3名受援人因其从事的工作是提供设备材料的及时供应,没有工作时间、任务完成要求,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被驳回了仲裁请求(3名受援人另案起诉至武陵区人民法院,原被告庭前调解,被告常德市某经编公司同意给付73000元经济补偿金)。本系列案件经过了仲裁与诉讼两个阶段,主审单位对另案起诉的三名受援人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都持否定态度,那劳动关系的认定到底是以什么为标准呢?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既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单纯以劳动力为对价的财产关系,同时还具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最显著的特征。本案另案起诉的3名原告,是在庭前调解拿到了被告的经济补偿金,其劳动关系如若经过法庭审判,诉讼结果仍有风险。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是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经过审查,受援人的平均工资系2753.25元。 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申请人在春节期间享受带薪休年假的证据,故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3月—2021年6月年假工资的请求被驳回。 最终,裁决支持了大部分仲裁请求,共计为游某英挽回经济补偿31662.38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2176元,共计53838.38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应被合法维护,经营者自身经营问题不应该成为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常德市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秉承为受援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工作宗旨,为受援人提供便利,应援优援,在短时间内为9名受援人共计挽回经济损失327160.06元,取得了满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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