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男,1944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5,203元。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胡某某入监服刑时已经72周岁,系老年犯,此类罪犯一直是监狱重点关照的对象,要求定期进行专项体检。因照顾得当,该犯的身体一直保持很好,直到2016年11月1日,该犯当天突感身体不适被五大连池监狱批准外出就医,在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时,胡某某被确诊患有:高血压、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下肢肌力减弱。监区民警考虑胡某某的病情以及年龄较大的问题,代为家属提出保外就医申请的建议。五大连池监狱高度重视,于2016年11月3日对该犯进行了前期调查及初审小组初审,并于11月6日委托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该犯病情进行了疾病鉴定。2016年11月10日,北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胡某某患有高血压病2级;双侧额顶叶多发腔梗;冠心病,心律失常,心房纤颤。鉴定结果并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对应的相应条款。 此后的几个月里该犯病情有所加重,出现生活不能自理情形,2017年1月3日,胡某某家属为该犯申请保外就医;1月4日,五大连池监狱出具了胡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证实胡某某目前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状态;1月5日,监狱委托胡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司法局对胡某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因胡某某户籍地为海伦市,暂予监外执行后拟在望奎县其女儿家居住。因此,黑龙江省海伦市司法局于1月20日回函表示不同意接收胡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鉴于此情形,监狱于2月5日再次委托黑龙江省望奎县司法局对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社区评估。因胡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生效后并未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义务,在司法局调查评估期间被害人家属一直不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经监狱、望奎县司法局、海伦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联合调解,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在胡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六万元前提下,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胡某某的谅解,同意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15日,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司法局经过评估,同意接收胡某某为社区服刑人员。 在委托社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期间,监狱并未等待,2017年1月25日,胡某某所在监区再次为该犯申请保外就医;2017年2月9日,五大连池监狱组织对该犯保外就医进行前期调查;2月10日,监狱初审小组初审同意委托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医院对胡某某疾病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月11日,监狱委托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医院对胡某某疾病程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2月22日,北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胡某某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伴有后遗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 2017年3月2日,胡某某所在监区全体民警、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三级例会建议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3月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建议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予以公示三个工作日,期间没有接到有异议的意见。3月6日,驻狱检察机关同意监狱评审意见;3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建议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并于当日呈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8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公示公告同时进行。3月9日,五大连池监狱与望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完成对罪犯胡某某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