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东省栖霞市是一个苹果大产区,因为苹果产量巨大,果农在苹果收获季时来不及全部卖出,只能将卖不完的苹果存入冷库,等到价格合适时再投放市场。栖霞因此而存在很多存储果蔬的冷库,某某果蔬冷库就是其中的一家。某某果蔬冷库主要仓储西城镇、寺口镇及邻近的招远市部分乡镇果农的苹果。2015年8月19日,冷库老板崔某意外猝死。眼看一年的收成即将成为泡影,将苹果存入某某果蔬冷库的果农,纷纷来到冷库索要苹果款或者要求返还之前所存储的苹果。当时崔某的配偶与子女不在冷库,无人付钱,于是一些情绪激动的果农开始搬冷库的东西抵顶苹果款,而没有拿到抵顶物的果农聚集到栖霞市政府上访,要求政府部门介入处理。经过调查,栖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条件的16户果农办理了法律援助,并将该解除仓储合同纠纷交由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承办。 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将此案交由刘海山律师承办。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在安抚大家情绪的同时,和受援人逐个沟通,摸清每家每户的情况以及涉案款项,并做好相关笔录。了解案情后,承办人到栖霞市工商局调取了栖霞市某某果蔬冷库的工商登记信息,随后又争取到有关部门的配合,查清了崔某妻子、子女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做好了起诉准备工作。立案时,承办律师为16名受援人申请了诉讼费减免,法院对每件法律援助案件按半价收取了诉讼费,为受援人减轻了负担。法院收案后,对该案高度重视,分派案件时每4户援助案件分给一个法官承办,4个法官分办了16件案件。在这16户果农起诉之前,有同类案件已经结案,最终判决崔某的妻子和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法官在判案时有可能会参照同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但是刘律师经过研究,发现某某果蔬冷库实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主要用于家庭方面,因此崔某的妻子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于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义务予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崔某之妻承担连带责任。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经过刘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崔某的妻子隋某承担偿还果农苹果款的民事责任,崔某的儿子崔某峰、女儿崔某月在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欠款承担偿还责任。截止2016年4月,法院已将16户果农追索仓储苹果款的案件全部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人数众多、诉求内容多样性,处理结果往往影响到社会稳定。承办人不能忽视对受援人情绪的安抚和正确引导。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耐心细致地与受援群众交流,进行心理疏导,拉近了距离;及时向受援人反馈案件承办情况,坚定了群众依法维权的信心。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为受援群众办理减免诉讼费手续,调取相关证据,使案件在三个月内及时审结,并最终胜诉,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