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傅某某、颜某某及陈某某在某大药房门口因琐事与冉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傅某某心怀不满便让颜某某到其住处拿刀,颜某某到傅某某家中取得一把武士刀并送到现场给傅某某,而后傅某某持刀砍向冉某某手臂,致使其左肱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颜某某、傅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因颜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其提供辩护,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潘翠云、许世芳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检察院申请阅卷,仔细查阅案件卷宗,了解到本案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在事发过程中,未直接实施任何行为伤害冉某某,仅是在傅某某的指示下,实施了取刀行为,情节较轻。且颜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会见颜某某时,承办律师与其耐心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得知傅某某与被害人冉某某双方发生口角系因冉某某骑电动车将傅某某别停,且冉某某又先后实施了脱衣示威、电话召人计划组织互殴、言语辱骂等行为,对傅某某进行言语上的刺激。另外,颜某某在取刀过程中,故意将刀弄弯,降低可能造成的伤害。 承办律师认为:1.颜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从宽处理;2.颜某某在本案中情节较轻,并且主动投案,存在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3.颜某某取刀过程中,将刀弄弯,实施了降低该刀具造成伤害的行为,主观上不希望傅某某使用该刀伤害对方;4.被害人冉某某在本案中先实施了别停行为,而后又实施了脱衣示威、电话召人计划组织互殴、言语辱骂等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承办律师认为颜某某虽然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其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及减轻情节,符合国家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ニ款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承办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员沟通,请求对颜某某适用不予起诉。 检察院承办人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受援人因为思想不成熟、自制能力差、法治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参与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意识较为复杂,更是不希望双方造成大的伤害结果,因此才在取刀的路上,用刀撞击石墩,将刀弄弯,降低可能造成的伤害。 承办律师详细分析案件情况,多次联系办案检察官,陈述了受援人良好的悔罪表现及案件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存在的过错行为,极力为受援人争取不起诉,最终在不懈努力下,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有效维护了未成年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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