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缅甸籍船员吴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0日,包括吴某在内的5个缅甸籍人员通过缅甸籍代理人介绍到“FINE EASY”轮担任船员,在台湾高雄港上船。该轮属于外轮,船籍港为塞拉利昂,总吨位为498吨。自2021年1月份起,该轮共运输五趟货物,第五趟运输系在犯罪嫌疑人王某1的指示下,被告人翁某(船上管事)指挥被告人王某2(船长)驾驶船舶到高雄港装载4个集装箱的香烟,准备驶至乌丘屿附近通过快艇将香烟走私进中国大陆境内。莆田海警局根据线索在乌丘屿东南6.1海里附近海域发现该船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翁某、王某2及吴某在内的五个缅甸籍船员。查获的卷烟共197600条,品牌为双喜、芙蓉王、利群、黄鹤楼、中华,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合计人民币38775820元。吴某等缅甸籍船员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轮为避免被执法部门发现船舶运动轨迹,一般从台湾装货出港后往大陆开时,老板就嘱咐关闭自动识别系统。 由于被告吴某没有聘请律师,故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通知莆田市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律师。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莆田市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云格律师事务所李征律师具体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李律师通过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并进行了梳理。经过梳理发现,被告吴某文化程度为高中肄业,肄业后先在缅甸的广告公司上班,2020年经三个月的短期船员培训获得海员证后与缅甸中介签订一年的船员劳务派遣合同,通过合法途径于2020年12月30日到“FINE EASY”轮担任水手,工作任务是负责反映船舶发动机问题及干些杂活,月薪500美元。之所以船上工资与之前在缅甸国内的广告工资差不多还愿意出来当海员,系因已在广告公司失业,且上船前并不知道船舶会从事非法运输活动。当第一趟参与卸货后其与另外4个缅甸船员即怀疑船舶运输货物不合法,因为正规的货物都是会到码头去卸货的,而该轮却都是在海面上进行过驳。他们有跟船长提出不想在船上干了,但因一年合同未到期,中介及船长以缅甸疫情严重没有人来替换为由不让回去,且船长哄骗他们再帮他们最后拉一趟货物就让他们回去。 李律师通过查阅权威网站——航运在线,得知在吴某2020年12月刚上船时近洋航线水手工资行情为每月1600美元,2021年吴某被抓时近洋航线水手工资行情为每月1850美元,而被告人吴某只有500美元月薪,远低于市场行情价,他并没有从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获取额外分红,不需要参与犯罪即可轻松获取此收入。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作为船员的特殊性,在缅甸中介和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新船员更换时没有合法手续是无法自己出入境回缅甸,参与违法运输系被动和无奈,是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导致的,不存在主观故意;结合其违法所得少、家庭经济困难,建议通过家属提供担保、外交途径,适用缓刑并减少罚金,以期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统一,惩戒和教育的统一。 2022年6月14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综合考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及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采纳了李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当庭对吴某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判决,待刑满后驱逐出境,罚金由8万元降为2万元,并告知目前外籍人士社区矫正不可行,故不能适用缓刑。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涉外刑事案件,虽然对吴某这种海员弱势群体尚不能与缅甸联合执法通过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但通过对案件的总结和剖析,发现只要相关部门执法到位,不给犯罪分子空子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建议加强国际政府之间执法合作,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通过社区矫正适用缓刑。本案吴某等几个缅甸船员错在不懂得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身在船上,当怀疑船上运输的货物没有正规手续后无法自己办理出入境手续回国,属于弱势群体。如果中国政府与缅甸政府能加强司法合作,由缅甸政府提供社区矫正,则可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本案对于船员自身也是警醒。船员外派需谨慎选择船员劳务派遣公司及船东(用工单位),以免上船被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当前社会上船员劳务派遣公司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船员通过中介派遣上船,需要选择口碑好的船员劳务派遣公司及船东,口碑好的中介将是自己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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