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人员许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许某某,男,1994年6月9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高中文化,捕前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18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03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13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5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许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投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改造,已于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许某某自入监以来,至2018年11月,累计获得行政奖励三次,入监服刑已达一年以上,符合减刑基本条件。2018年11月10日许某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三峡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民警于2018年11月11日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许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研究认为:许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许某某提请减刑。 2018年11月16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许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核,会议同意一分监区对许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并将提请许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许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许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许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许某某提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至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后作出“罪犯许某某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12月10日,刑罚执行部门将同意提请许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会议作出同意许某某提请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许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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