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湖南吉首市人。2011年3月12日因抢劫罪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徙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8日被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止。2014年12月18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2日止。减刑后,该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多次重大违规,多次被禁闭、严管。赵某于2017年7月15日调入七监区服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赵某7岁时,父母离异,然后又分别各自再婚,赵某一直跟着母亲,母亲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小孩,两年后又离婚了,母亲单身一人带着他和弟弟,亲生父亲一直没管过他,母亲对他非常愧疚,所以对他是无条件的宠溺。 (2)社会经历:赵某13岁小学毕业就在社会上打工,14岁时在当地技校读了一个学期又打工去了。结识了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打闹惹事生非,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自身原因:赵某性格好强,特别是减过一次刑以后,认为减刑是手到擒来的小事,加上自己年轻,讲哥们义气,所以放松了对自己改造的要求。 (4)法律观念淡薄:赵某由于只有小学文化,对法律意识和监规纪律意识淡薄,造成多次重大违规被处罚。 2.入监后改造表现 赵某2011年9月29日入监,在八监区服刑,刚开始几年,比较中规中矩,但是随着2014年12月1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以后,就放松了对自己的改造,后来私藏违禁物品,被多次禁闭、严管。2017年7月15日调入七监区服刑,一来就因为违规打亲情电话被批评教育。 3.心理行为表现 通过多次谈话了解,赵某性格偏执,易冲动,以自我为中心,好面子。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赵某由于多次违规,2017年7月15日调入七监区时已是考核分负1260分,认为减刑无望,对改造前途不报任何希望。 (2)性格因素:由于从小被母亲过分溺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导致赵某做任何事都从不考虑后果。 (3)心理因素:赵某性格好强,认为自己是被八监区扫地出门的,调入七监区是很没面子的事。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对赵某的分析,并结合其现实改造表现,包教民警对症下药、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 (1)加强法制教育,从知法、守法进行遵守监规纪律的教育,让赵某知道现在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逐步学习监规纪律并遵守监规纪律。 (2)加强责任感教育。赵某对自己犯罪服刑给母亲造成的打击一直心怀愧疚,教育其要痛改陋习,遵守监规,将来回归社会遵守法律,做一个有担当的人,留在母亲身边,照顾母亲。 (3)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教育好他人不要取笑赵某,并安排他的老乡多与他接触,让他快速融入监区的改造氛围,获得认同感。并外松内紧,时刻关注其情况。 (4)加强人文关怀,从分监区领导到监区领导都加强对赵某的关注,对他的任何进步都进行表扬和肯定,帮其树立改造信心。 (5)加强亲情帮教,与其母亲取得联系,恳请其母亲配合,在与其接见和亲情电话中按照既定的策略,对赵某进行劝说,让其感受到母亲的期待,从而转变改造态度。 6.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监规纪律意识,让其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不再做违规违纪的事。 (2)逐步适应改造氛围,通过警察的关心,他人鼓励,让赵某能适应监区的改造氛围。 (3)心智成熟的转变,利用赵某对母亲的愧疚,通过亲情策略,让其明白了身为人子的责任和担当,以后做什么都要考虑后果。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警察八个多月的教育矫治,赵某能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没做过任何违规违纪的事,能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并非常的自信自己所掌握的针车技术,刑释后通过自己的双手劳动,能照顾好自己的母亲。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罪犯,可以通过他内心善的一个点,慢慢引导,耐心的做工作,他总会醒悟过来,明白自己以后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