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银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已缴纳)。2011年2月21日,交付银川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8月30日,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7日,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9月29日,罪犯高某某因“上腹部疼痛伴消瘦一月余”到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胰头癌,梗阻性黄疸。2016年10月17日,转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于10月20日行“剖腹查,胰十二指肠切除术”。2016年11月3日,由宁夏医科大学附属总医院出院后再次到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对症治疗。2016年12月20日,解放军第五医院对该犯病情诊断为:1、胰头癌术后伴转移,1.1糖尿病;2、水电解质紊乱,2.1低钾血症,2.2低钠血症,2.3低氯血症;3、肝脏多发囊肿;4、左肾囊肿。2017年1月22日,银川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充分讨论审议后集体认为,罪犯高某某患胰头癌伴术后转移,所患疾病不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呈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月23日,宁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银川监狱将该犯移交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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