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某某县,因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12月15日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日止。 朱某某在入监体检时,自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胸闷、气促伴全身浮肿,曾到社会医院检查治疗,症状无明显好转。入监体检时,广东省深圳监狱医院发现朱某某全身浮肿明显,经监狱医院医生检查,初步诊断可能患有冠心病、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病。为进一步诊断朱某某的病情,入监后第二天广东省深圳监狱就将其送到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委托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朱某某进行生化、B超、心电图、CT等检查,2016年1月19日对其病情诊断结果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三尖瓣关闭不全(重度),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Ⅲ级;2.右肺部肿块查因:肺癌?转移癌?;3.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4.慢性肾功能不全CKD3a-3b期;5.肺部感染;6.2型糖尿病;7.双肾多发结石等病。 2016年1月19日,广东省深圳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鉴定朱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文)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三、四款规定,提议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的提议,广东省深圳监狱立即启动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向其妻子告知朱某某的病情、治疗情况,并通知其妻子前来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手续,其妻子及时赶到监狱签订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2016年1月28日,广东省深圳监狱六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经讨论一致认为朱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月28日,监区将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 随后,广东省深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委托四川省某某县,调查评估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但是,由于朱某某长年在外外务工,很少回家,户籍地的村干部、邻居对其家庭关系、一贯表现等知之甚少,判决附带的民事赔偿也未能偿还,家人经济条件困难。因此,四川省某某县司法局向广东省深圳监狱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认为朱某某不适宜社会矫正,建议不予其暂予监外执行。 随着朱某某病情的不断恶化,如不能及时得到更好的治疗,随时都有可能危及生命。为了保障朱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广东省深圳监狱又联系到了朱某某的女儿,要求其作为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其儿女也积极配合监狱履行担保责任。在取得朱某某儿女担保后,2016年3月15日广东省深圳监狱向四川省某某县司法局发出第二次委托调查评估函,但该局因朱某某女儿的儿子贩毒被拘押、需要照顾的子女较多、家庭负担大,无力对朱某某进行有效的照顾和治疗为由,再次出具朱某某不宜社区矫正的评估调查意见。 鉴于医院不断发出朱某某病危通知书,家属对担保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强烈意愿,广东省深圳监狱进一步加大调查核实力度,最终取得朱某某的妻弟愿意为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扶助的新证据。2016年5月18日,广东省深圳监狱向四川省某某县司法局发出第三次委托调查评估,这次该局因朱某某在亲属的关心护理下能更好的治疗疾病、发生再危害社会的风险性较小,出具同意接收朱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的评估意见。至此,在广东省深圳监狱的不懈努力,以及罪犯亲属的密切配合下,终于取得司法局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支持和配合。 2016年6月28日,广东省深圳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审议,驻监检察室也派出了检察官参与会议,经讨论一直同意提请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6月30日,广东省深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专门审议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其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7月8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接到省局的决定书后,广东省深圳监狱立即联系四川省某某县司法局协商确定交接时间。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深圳监狱顺利将朱某某遣送至户籍地,并与户籍地司法局完成了交接。至此,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圆满办结。 事后,广东省深圳监狱收到了当地社区和家属寄来的一封感谢信,信中说道:“朱某某在医院良好治疗和家属精心护理下病情得到控制,生命得以延续。真心感谢你们,有你们这么一支热情服务、尽职尽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警察队伍,我们百姓放心。”监狱机关通过主动协调,积极作为,依法执法,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办好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