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某镇雷某与李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日晚,在盈江县某镇美食城门口,李某(女,16岁)因口角争执,与雷某(女,17岁)发生肢体冲突。凌晨3时30分,李某邀约朋友王某、赵某(二人现年17岁)在美食城停车场、美容中心门口对雷某多次进行殴打,期间李某使用砖头砸伤雷某甲头部。雷某被打伤后立即报警并于2020年12月某日到县医院入院治疗,病情诊断为:脑震荡、左手第五指指骨骨折、头皮裂伤。雷某经治疗后身体情况好转,转办理出院手续,遵医嘱持续石膏托固定左手3周,不适随诊。 盈江县公安局对李某、王某、赵某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李某为主要责任人,行政处罚结束后,雷某其父雷甲要求李某对医药费及各项费用进行赔偿,双方私下多次协商未果,便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镇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镇调委会受理纠纷后,于2021年3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雷某其父雷甲陈述,雷某在县医院住院治疗8天,医药费共计2167.2元,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均自行支付,涉事3人及其家人从未过问及看望,自己多次主动联系李某的父亲李乙要求协商此事未果,原来李乙答应支付3000元作为医药费,也以外出打工等理由一直拖延,现要求李乙支付雷某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伙食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57272元。李乙则认为,女儿李某系未成年且已受到拘留8日、罚金800元的行政处罚,加之家中经济困难,仅愿意支付医药费2167.2元,无力再承担过多的经济赔偿。由于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过大,调解一度停滞不前。 经镇调委会讨论分析,双方矛盾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李乙认为女儿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已经受到了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除了医药费以外不应再承担过多的责任及赔偿;二是雷甲认为女儿雷某身体受到了侵害,李乙除了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住院期间、疗养期间及治疗后遗症的相关费用。 调解员针对双方矛盾焦点,对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李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已成事实,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得以未成年人及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赔偿金额。对于雷甲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则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据其所提交的正规单据重新核算,其中后续治疗费用则因李某未进行伤残鉴定等原因不予支持。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雷甲将后续治疗费用剔除,要求李某某支付医疗费用、伙食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费用25000元,但李乙仍然不同意赔偿此金额。调解员便将二人分开,分头做思想工作,帮助二人分析其中利弊,从情理角度入手劝解雷甲将赔偿金额再酌情降低。在调解员的多次劝说下,雷甲同意降低赔偿诉求,然而李乙坚持不愿意接受雷甲所提赔偿金额,调解员又以其女李某为切入点,现场进行普法教育,李乙作为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更应作出榜样让李某知道“犯错必承担后果”,才能让其少走弯路真正成长。最终,经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此纠纷。

【调解结果】

2021年3月某日,双方在镇调委会的组织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某支付雷某受伤期间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类赔偿费用12000元,协议签订当日由李乙一次性支付给雷甲。 2.此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就此事再引发矛盾纠纷。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能够提供给双方一个良好沟通的平台,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发现其中矛盾焦点,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及保障,促使纠纷化解从而真正达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在调解中充分运用调解技巧则事半功倍,首先平复双方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其次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合法利益;再次换位思考、亲情疏导,打破僵局。 调委会一方面要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也承担着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责任与义务,引导青少年知法、守法,懂得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合理运用法律去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育青少年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争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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