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州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748元。张某某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月2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于2011年3月23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分别于2012年10月15日、2015年8月31日和2018年2月24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8日,罪犯张某某因患病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医院就诊。监狱医院诊断该犯患“子宫颈3.9.12点鳞状细胞癌,子宫颈6点CINⅢ级,子宫颈管鳞状细胞癌”。经监狱委托,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7月15日诊断该犯病情为“子宫颈鳞状细胞癌(非临床治愈期)”,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之规定。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一女子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罪犯张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监狱评估小组经综合评估,认为罪犯张某某没有社会危险性。据此,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8月17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一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人黎某某(罪犯张某某之婿)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保证人条件。 监狱委托贵州省盘州市(罪犯张某某居住地)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8月30日,监狱收到司法局反馈评估意见:“对罪犯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9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某服刑刑期、疾病情况、保证人资格、司法局意见等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2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你监狱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12月29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张某某押送至盘州市,与盘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完成交接手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