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忠庄监狱罪犯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况某某,男,1955年1月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高中文化,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2018年3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8日,忠庄监狱医院诊断罪犯况某某患有左肺肺癌。5月1日,经监区申请、刑罚执行科审查、分管监狱领导批准,监狱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作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5月9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作出《病情诊断书》,认定罪犯况某某患:左肺上叶中央型肺Ca并双侧肺内、纵膈淋巴结及胸膜转移,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5月20日,监狱危险性评估小组对罪犯况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无社会危险性。 6月4日,监狱对保证人况某甲(罪犯况某某之子)进行资格审查,认为况某甲具备保证人资格,确定其为罪犯况某某的保证人。监狱发函委托贵州省桐梓县(罪犯况某某居住地)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和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核实。6月30日,监狱收到贵州省桐梓县司法局回函:同意拟暂予监外执行。 6月8日,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究,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7月8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委托有关医院进行病情审查后,于8月21日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8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8月26日,监狱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3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经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审查,局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批准罪犯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9月4日,忠庄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况某某押送至贵州省桐梓县,与桐梓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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