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沙某等1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0日,沙某等11位农民工从四川省凉山县来到河南省焦作市打工,打工的地点为焦作市解放区某南水北调集中安置小区建筑工地,主要从事楼房外脚手架的安装工作。该小区的建筑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地外架工程分包给了冯某,冯某又将外架工程分包给了赵某,沙某等11位农民工就是在包工头赵某的组织下进行的外架工作。施工期间,建筑公司陆续向沙某等11人支付了部分工资。2019年7月5日,沙某等11人与外架班组包工头赵某签订了《外架工付款协议》一份,赵某支付给沙某等11人12万元,承诺剩余的工资6.42万元待主体封顶后由赵某支付,并同时写下一张欠条。但在主体工程封顶结束后赵某并未支付沙某等11人的工资,甚至经过沙某等人多次催要,赵某均拒绝给付剩余的工资6.42万元。 2020年5月28日,沙某等11人选出代表沙某、阿某两人前往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案的申请人为农民工,属于免审查经济状况情形,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于是迅速将该案指派到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该律师所不久便将该案安排给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张振瑞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沙某和阿某,与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了解到沙某等人均为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凉山县的农民,为了生计沙某等人经常结伴外出打工。此次被拖欠工钱的一共11个人,其中9人已经返回四川省凉山县老家继续务工,只留下会说汉语的沙某和阿某在焦作继续处理欠款事宜,但是其余9人未与沙某和阿某签订授权委托手续。同时还了解到,沙某等人为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曾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及焦作市各政府信访部门进行反映,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拖欠工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随后律师查看了受援人提供的《外架工付款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 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受援人人数众多、地处偏远,委托代理手续存在瑕疵。因长期要不到欠款,其中9名农民工先行回到四川,并委托阿某、沙某处理欠款事宜,法律援助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虽然为11人,但只有阿某、沙某两人的签字,且这两位受托人与其他9位农民工之间的委托代理手续不全。二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涉案工程经过多次分包、转包,最终由最底层包工头向各农民工出具的欠条,并且该包工头已长期失去联系,如果仅判决该包工头承担还款责任,很可能在执行阶段面临很大的困难。三是受援人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各受援人连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都说不清楚,仅能提供最底层包工头向他们出具的付款协议和欠条各一份,没有单位或其他人员的签字盖章,调解过程中,发包人及施工单位对付款协议和欠条均表示不认可、不知情。为了解决以上重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一是带领沙某和阿某重回建筑工地进行调查取证,经反复沟通协调,让施工单位出示了向各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转账记录、实际施工人信息等资料,并拍照取证;二是考虑到其余受援人距离焦作较远,从方便受援人角度出发,承办律师确立了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的策略,代为书写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和民事起诉书,并由沙某和阿某带回四川并以视频的方式指导受援人在诉讼文书上签字和按捺手印,全程录像以保证签字的真实性。随后法律文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回焦作,沙某和阿某也投入到新的工作之中。随后承办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综合分析全案后,以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焦作分公司、冯某、赵某为被告,以要求四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工资及利息共计6.42万元为诉讼请求,于2020年6月30日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2020年12月17日,本案在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某建筑公司焦作分公司、冯某辩称,沙某等11位农民工受雇于赵某,与该公司、该公司焦作分公司、冯某没有关系,且沙某等人在诉状中称的已付工资12万元是被告某建筑公司、其焦作分公司、冯某垫付的,在垫付工资时,沙某等人并未提到还欠工资6.42万元的事,被告某建筑公司、其焦作分公司、冯某未向原告出具过任何欠资凭证,亦未在欠资凭证中签章,认为沙某等人主张被告某建筑公司、其焦作分公司、冯某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赵某经解放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还款协议及欠条是涉案双方经对账后出具,出具过程中施工单位及实际施工人冯某均在场,且相应手续是在施工单位办公室打印出具,出具后施工单位也按还款协议付款12万元,视为施工单位和实际施工人冯某对欠款事实及数额知情认可;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应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允许代领,本案虽由阿某签字同意底层包工头赵某代领工资,但其他原告并不知情,仅凭该代领签字不能说明各原告实际收到相应工资款。实际施工人及建设单位应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审理,解放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令赵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向沙某等11人支付工资6.4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某建筑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这11位农民工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纠纷,本案的焦点和难点:一是受援人人数多且所处地理位置偏远,2位农民工与其他9位农民工之间的委托代理手续不全;二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三是受援人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为解决上述焦点和难点,承办律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实际困难,利用手机微信逐个与受援人联系,一边调查取证一边耐心细致地向受援人分析案件情况,指导受援人办理相关诉讼手续;二是结合众多的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明确该案的责任主体和工资支付情况;三是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最后促使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受援人的判决。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承担扶弱济贫的社会道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农民工讨薪方面的独特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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