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1年初,原告马某某经他人介绍和被告张某某相识,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育有一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由此引发离婚纠纷。 2021年1月11日,马某某来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帮助她解决这起离婚纠纷。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初步审查了受援人的基本情况,受援人马某某长期遭受张某某家庭暴力,且经常受到威胁恐吓,马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五)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双台子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及时受理了该案,并当天指派辽宁芳诚律师事务所刘桂清律师为此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人接收指派后,多次到受援人所在的街道、社区走访、与受援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帮助受援人收集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承办人了解到,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被告于2001年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便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相处时间短,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不久被告便借口对原告实施了第一次家庭暴力,原告便已经产生过离婚的念头,由于当时原告刚刚怀孕不久,加之双方亲属竭力规劝,被告又向原告忏悔,一再表示以后不会再殴打原告,原告便放弃了离婚的想法。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被告又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每次家暴以后,被告都向原告保证、忏悔,找保证人,信誓旦旦地表示不会再殴打原告。可是事后不久,被告又旧戏重演,继续殴打原告,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2010年1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为了逃离被告的殴打,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找来多人规劝,给原告的父母赔礼道歉,又再表示悔过,请求原告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原告考虑到孩子才9岁,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选择了撤诉。可是撤诉后不久,被告又借故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又选择了再次起诉,法院认为没有超过6个月不予立案,所以于2010年5月4日,原告被迫和被告协议离婚。 离婚后,被告多次以看孩子为名到原告的母亲家骚扰原告一家人,2011年5月20日被告强行进入原告母亲家里,砸坏了电视剧和屋里的一些物品,还将原告的妹妹、妹夫打伤,矛盾升级到惊动了派出所。此后被告要求原告复婚,扬言如果不同意复婚,就不让原告全家安宁,原告为了父母能过上安稳的日子,被迫于2013年同被告办理了复婚手续。此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中,原告忍受不了暴打拨打报警电话公安立案的就有七次。被告无数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 本案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与被告相处时间短,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2.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二)夫妻共同财产。 1.原、被告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产权证上加了原告的名字,是对原告的赠与。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旦加名成功,赠与行为即已完成,且不可撤销。 2.被告名下的机动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车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从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公安机关报警资料及一系列证据上看,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层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承办人了解案情并在帮助受援人收集了一系列证据和材料后,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此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原告马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张某某于2021年3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某财产分割款人民币50万元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申请离婚的案件。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予离婚。本案最终达成的调解结果也与上述法律规定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