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申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盘锦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从2019年11月1日起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9年到2021年5月份,公司陆续拖欠申某某工资共计68825元。申某某多次向公司索要未果,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后也没有结果,申某某向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21年8月3日,申某某来到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盘锦市法援中心第一时间指派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崔静律师,为申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申某某见到崔律师后,向律师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她的丈夫是一名军人,常年在外,家里的一切重任都落在她身上,她不仅要照顾幼小的孩子,还要为重病住院的公公负担医疗费。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家里的经济负担非常重。除了日常开销,家里还有贷款等债务需要偿还。所有的困难她一直在默默承受着,这也让她在精神上产生了抑郁的情绪。她多次和公司协商索要工资,但一直都没有结果,她也找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向他们反映自己的实际情况,最终也没有结果,她实在迫于无奈才向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来到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来寻求政府的法律帮助和救济。 崔静律师承办该案后第一时间结合案件的情况综合分析,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本案的案情虽不复杂,但申请人所具备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申请人只有几张银行流水。由于拖欠工资的时间跨度比较长,被申请人公司对工资发放还存在不按时、工资与其他绩效混合发放等不规范发放的事实。因此,申请人仅凭几张银行流水无法证实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与明细。针对申请人本身诉讼证据材料的缺失与瑕疵,代理律师建议申请人继续收集相关有效证据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如何有效地收集证据。经过代理律师与申请人的多次有效沟通,最终本案收集到了对于申请人非常有利的证据材料。 本案在开庭时,承办律师针对本案提出了详尽的代理意见。被申请人依法应该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共计68825元,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事实。 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聊天录屏视频、银行账户工资卡交易明细表等证据能够证实,牛某某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她的工作岗位是公司的财务出纳,她负责公司员工的工资核对计算及发放等财务工作,她向公司员工工资卡内汇入工资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她在与申某某微信聊天时,向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公司欠薪证明明细表,以及与申某某的微信文字及语音聊天时,牛某某都承认公司截止到2021年5月份还欠申请人68825元工资的事实。以上所有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公司还拖欠申请人工资68825元(截止到2021年5月份)。 2、被申请人负有证实已付申请人工资的法定义务。 (1)在工资拖欠纠纷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已支付工资的证据,无法证实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事实成立。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2019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二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考虑到申请人的诉求和家庭的实际困难,为了帮助申请人能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减轻申请人的诉累,让申请人能更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家庭照顾老人和孩子,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庭审后代理律师和被申请人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并使用法理和情理并用的方法,把申请人的实际家庭困难向对方公司进行了介绍,最终对方公司同意与申请人和解。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认可并同意支付申请人提出的全部欠付工资数额的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的申请人是一名军嫂,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给其家庭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扰,幼小的孩子需要抚养,病重的老人需要照顾,家庭的经济负担需要其承受,一个军人家庭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我们军人战士在前方保家卫国,为大家而舍弃小家,而我们整个社会更应该为他们的小家保驾护航,让他们更能安定军心鼓舞士气,让军人战士们免除后顾之忧。 当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律师作为法律的维护者,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更应该义务反顾地为他们依法维权,为他们挺身而出,这是每个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也是时代赋予我们法律人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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