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全证据公证化解“清偿”提存困局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黄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朱某购买了本市一处营业用房,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潘某方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全部房款、朱某交付房屋;后因房价快速上涨,朱某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至2017年6月14日下午,朱某仍不愿接收潘某方的购房款、更不愿交付房屋。潘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违约),将原应支付给朱某的房款转入公证机构账户,并对房款转入事实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根据潘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向公证机构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查询、核实,确认潘某于当天下午向公证机构的银行账户转账之事实,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潘某便向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7年9月经调解结案。在法院调解书中确认了潘某方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仅由朱某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朱某同意按买卖合同约定收取房款、并交付房屋。潘某表示,此次能让朱某履行合同、自己顺利取得房屋,此份公证书起到了关键作用。 依据现行合同法和公证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而提存的情形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公证机构一般难以直接办理提存事务;即使办理提存,也需要先行对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情形进行核实或办理保全证据,然后再办理提存事务。而现在公证机构另辟新径,将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意愿、行为通过保全证据方式予以证明,即有效避免了因债权人原因而不能履行债务的违约抗辩,保障了债务人利益;又能使合同纠纷得到快速、高效的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浙嘉誉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潘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潘某于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来到本处,称其与黄某二○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朱某够买了坐落于嘉兴市XXX营业用房的房屋,现因朱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接收其购房款项,为固定证据的需要,特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将部分购房款转入本处账户的事实进行保全证据。 兹证明,我处账号为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收到从潘某的账号为XXXX的上海农商银行账户转入的人民币XXX元整,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该笔款项仍存于我处账户。 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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