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文某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文某某因犯抢劫罪, 于2011年11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9日交付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5月30日调至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截止此次报刑前,余刑一年零十二天。 2014年5月经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5月经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2月12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二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文某某提请减刑一案。文某某系2012年5月30日从浙江省南湖监狱调入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监狱方充分分析了文某某的具体表现情况,综合文某某调入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甘肃省武威监狱表现良好,知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给社会被害人家属及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能够认真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和监狱罪犯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不仅能够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而且能够贯彻在实际行动中,逐渐变成自觉行动,促进了行为养成;能够自觉参加监狱的教育改造,表现突出;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到课率100%,在改造实践活动中注重自己的品德修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弃恶扬善,培养自己的良好的劳动习惯,养成罪犯身份意识、服刑意识、自我教育意识和自我改造意识,积极改造,成绩优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监区、分监区安排的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5月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事奖励。2017年5月又获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事奖励。自减刑以来文某某没有放松对自己的改造,能够继续认罪服法,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带头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努力维护狱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不仅能够尽心尽力完成分监区民警下达的各种劳动任务,还能在劳动过程中爱惜劳动工具,不丢失、不破坏,养成良好的节约意识和习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可以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后至此次报刑前,获得表扬四次,并于2016年4月已缴清罚金六千元,财产刑执行完毕。上述现实改造表现能够证明文某某确实具有悔改表现。犯罪性质分析:文某某所犯罪行为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该犯属于从严情形;文某某截止此次报刑前距上次减刑裁定一年十个月,已达到法定减刑时间间隔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可以减刑。鉴于此,监狱认为文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表现比较好。由此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文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文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2月1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二分监区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2019年3月13日狱政管理科通过复核文某某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一步确认罪犯相关信息,在法定条件审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服刑人员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询问部分警察、服刑人员等形式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和复核,认真核查文某某考核计分等,规范相关文书表格。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文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距离入监以来的执行时间及从严掌控的程度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定条件,减刑建议经过了分监区、监区集体讨论,对文某某提请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因此狱政科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3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人员列席会议,作出“罪犯文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同意提请文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3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文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文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自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清自己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同时该服刑人员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监规制度,注重良好行为养成,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狱规定的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上述表现,认定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结合文某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甘06刑更第42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