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人员樊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樊某,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广灵县,因强奸罪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2009)青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于2010年1月5日送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17日调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13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4月24日经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12月28日经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有余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11日,甘肃省金昌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依照《甘肃省金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樊某提请减刑事宜。参会民警综合评价樊某现实一贯表现认为:樊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经常找主管干警汇报思想,在实际改造中,樊某言行一致,思想稳定,积极主动参加劳动,关心和帮助同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努力克服学习基础差,文化底子薄的缺点,主动向教员请教,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三课”成绩为政治76分,语文79分,数学64分,技术72分。在劳动改造方面,樊某劳动态度端正,不怕苦、不怕累,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在二分监区劳动改造岗位上,樊某能熟练掌握劳动技术,按时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车间生产工具,对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能提出有效地解决建议,在同犯中起到了较好的带头作用。 截止2018年11月底,根据监狱日常考核,樊某获计分表扬四次,结余奖分256分。 会议综合罪犯樊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樊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樊犯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属于减刑从严控制罪犯,建议依法对樊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12月13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樊某减刑法定条件,依据主管民警证明材料结合与会人员对樊某日常表现的评估,认为樊某确有悔改表现,一致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建议对樊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 2019年1月3日经监狱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樊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永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8日,金昌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参加减刑评审会,并作出了同意樊某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陈永减刑材料和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提出的检察意见,作出了同意提请樊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随后,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2019年1月30日,金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樊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樊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樊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6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樊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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