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小甲遭受性侵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11月,利用与继女小甲(11岁,化名)共同居住独处的时间,长期、多次、频繁地性侵小甲,致使小甲身体健康受损,并恐吓小甲不得告诉他人。2017年11月初,小甲的母亲王某某获知此事并报警,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小甲的母亲王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2018年3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向番禺区法律援助处发出《法律援助联系函》。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收到《法律援助联系函》后,主动联系王某某。经审查王某某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资料,认为其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18年4月9日决定对小甲遭受性侵一案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了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的林燕婷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仔细听取小甲和王某某的陈述,了解小甲的成长背景和生活现状,向小甲和王某某分析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协助王某某收集证据。2018年5月3日,承办律师到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认真阅看刑事侦查卷宗,后还多次向经办检察官反映代理意见和小甲的现状。 2018年7月19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2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承办律师立即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主审法官建议先调解,后因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于2018年8月17日主动赔偿受援人小甲的经济损失8000元,小甲这方也愿意直接接受8000元的赔偿,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2018年10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8)粤0113刑初1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刑事诉讼期间,受援人小甲和王某某为了最大限度地摆脱被告人李某某日后的纠缠,过上相对安心的生活,希望解除李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以及李某某与小甲的继父女关系,并希望继续获得法律援助。在了解小甲和王某某的意愿后,承办律师于2018年8月份向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汇报了有关情况。番禺区法律援助处听取汇报后高度重视,于2018年9月5日继续指派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林燕婷律师承办受援人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积极代理,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李某某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被提起公诉,可能面临较长期的监禁,无法履行家庭义务;且其涉嫌犯罪的被害人是王某某的女儿,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双方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双方离婚。2018年10月2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3民初81××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小甲归王某某携带抚养。李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施暴者李某某与小甲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被告人小甲的母亲与李某某虽然已离婚,小甲也归母亲携带抚养,但李某某与小甲之间的继父女关系并不当然解除,也就是说,小甲日后仍可能需对李某某承担为人子女的义务,这对小甲来说无疑是不公平和残忍的,故彻底解除李某某与小甲之间的继父女关系是全面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一环。 2019年2月19日,王某某再次向番禺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原承办律师继续代理受援人小甲与李某某抚养纠纷案。番禺区法律援助处于2019年2月20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同日继续指派林燕婷律师承办本案。林燕婷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李某某身为小甲继父,非但没有悉心照顾抚养小甲,还利用共同生活的条件,对小甲作出有违天伦之伤害,使小甲身心健康受到重创,两人之间已无亲情而言,日后也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依法应解除两人的继父女关系。最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粤011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李某某与小甲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某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民事诉讼期间,番禺区法律援助处主动联系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小甲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收集整理相关证实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继续跟进,为小甲代写申请书,帮助小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018年12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穗番检控申救助〔2018〕××号决定,决定给予小甲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60000元,分两期发放,每期3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6日发放了第一期款项30000元。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小甲一家更是举步维艰,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于2020年4月21日又继续代写申请书,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帮助小甲申请提前发放第二期国家司法救助金(第二期原应于2020年11月发放)。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4月28日发放了第二期款项30000元。

【案件点评】

受援人小甲遭受继父性侵一案是典型的监护侵害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应注重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切入点,首先促进被害人与被告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在完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工作后,继续深入了解案情以及小甲的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积极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后期通过帮助小甲母亲与施暴者离婚、解除施暴者与小甲之间的继父女关系、申请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为小甲及其家庭的重生提供实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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