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受聘到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通知张某某兼任库管工作,库管工资每月1500元,入驿站快递每件提成0.4元,不入驿站快递每件0.9元。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作为一名妇女工作者,入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来竭尽全力,认真完成自己的岗位工作,2021年6月30日离职,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张某某支付2000元工资,剩余18297.2元一直未发放。张某某多次向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索剩余未发放劳动报酬,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前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张某某属于农民工且是单亲妈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于当天指派本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徐永丽承办此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受援人张某某,查看了案件材料并认真听取了张某某对给付劳动薪酬过程的陈述以及对拖欠工资的处理要求,询问其是否同意先与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并告知其申请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经过面谈后,为了了解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援助律师查阅了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资料,援助律师决定先约双方到场进行调解。但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张某某决定申请劳动仲裁。援助律师告知了张某某其诉讼风险和相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2021年7月13日,援助律师为受援人张某某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请求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发放工资18297.2元;请求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693.4元(1个月工资);请求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30773.6元(4个月工资)。 2021年7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剩余工资12579元。张某某申请撤回仲裁请求,2021年7月27日,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ー条,同意张某某撤回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主动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例中鄂尔多斯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向张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援助律师热情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仅积极帮助受援人组织案件相关证据、调查核实案件基本事实、释明诉讼风险、协助受援人办理执行手续,还认真倾听受援人的合理诉求,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营造了人民群众关注法援、了解法援、支持法援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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