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四川省某县。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2011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2012年1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8日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6月8日调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2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4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制订方案、全面宣讲。2017年10月以来,按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依法扩大服刑人员假释比例精神,辽宁省女子监狱制订了《辽宁省女子监狱关于依法扩大服刑人员假释适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多次通过服刑人员大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向服刑人员进行假释政策宣讲,并对全狱的服刑人员进行细致摸排,筛选出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 (二)初步审核、确认资格。罪犯陈某根据假释政策结合自己条件,自愿呈报假释并提交假释申请书。分监区干警对陈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余刑等基本条件进行细致审核,认为罪犯陈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经监区审核同意后将陈某的材料整理报送至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核后认为陈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并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2017年11月23日监狱派两名干警到罪犯陈某户籍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拟假释服刑人员社会调查委托函》及该犯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复印件等材料递交至四川省大英县司法局,并且对罪犯陈某假释考验期监管人其父亲陈某某的监管人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陈某某身份证、户口本及收入证明等材料,认为罪犯陈某父亲陈某某有固定住房、固定收入,能够为罪犯陈某假释后提供生活来源,并能对该犯假释后起到监管作用,符合假释监管人条件。 2017年11月24日四川省大英县司法局、蓬莱司法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陈某假释。 监区干警针对罪犯陈某的日常改造表现,向熟悉她的同犯进行谈话了解,同犯表示陈某在日常的改造中认罪态度较好;在纪律方面没有违纪行为,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培训,每周末都拿书回监舍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经常获得劳动能手;个人卫生情况较好。罪犯陈某《拟假释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得分27.4分,属于低风险,假释后应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启动程序、监区呈报。2017年11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十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陈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某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罪犯陈某父亲陈某某有固定收入且自愿作为假释监管人,符合假释监管人条件,假释后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评估报告表示同意假释,该犯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得分低,假释后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该犯实际执行刑期、余刑符合假释要求,分监区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提请假释。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五)科室审查、材料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评审会议、征求意见。2017年12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办公会议、移送案卷。2017年12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陈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的假释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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