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58年8月13日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捕前系某公司董事长。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14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该犯于2014年12月26日送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三监区直属分监区于2017年开展第四次减刑期间,收到该犯呈报的书面假释申请书,2017年11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三监区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案,对该犯监内日常改造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会议综合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安心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该犯能够主动靠近政府,及时汇报自己的真实改造思想,认真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该犯在杂役岗位劳动,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该犯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能够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表现突出。截止2017年11月30日,罪犯李某某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三监区对该犯担保人李某某(系兄弟关系)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调查证实其兄弟关系和睦,有固定住所,经济条件较好,并与担保人签订了《假释保证书》,担保人愿意履行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对罪犯李某某住址所在社区、街道、司法所、司法局发出《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合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三监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担保人(李某某的哥哥)愿意承担假释期间相关的监管责任和义务,愿意配合当地司法机关监管工作;该犯假释后住址所在社区、街道、司法所、司法局同意对其假释并进行监管。 三监区认为罪犯李某某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系单位犯罪,其作为北京某公司的负责人对单位犯罪承担主要责任,且判决前该犯已经将所涉及偷逃税款补缴,挖掘该犯犯罪根源系对其下属疏忽管理,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主观犯罪意识不强,其所在公司现已取消进出口贸易业务;该犯家庭关系和睦,朋友关系融洽,加之该犯有一定经济基础,假释后不会对周围生活的人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观再犯罪概率较低。鉴于此,结合该犯日常改造表现,三监区出具《罪犯李某某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罪犯李某某社会危险性较低。 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于2017年11月30日审核研究同意杂役分监区的呈报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减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