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商业银行注册资本XXX亿元,为国有商业银行。 该行2016年始出现不良贷款,截止2018年,个人不良贷款170余笔,金额2700万元,不良率达到6.84%;公司类贷款2笔,金额11700万元。 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下行,客户收入减少、资源型小城市人员下岗分流、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员流失严重,失业率增长,房屋空置率高; (二)老东北经济落后区、煤炭资源枯竭,国家政策向煤炭行业贷款受限,在有人口老龄化,房价降低、部分客户出现弃房弃贷; (三)客户出现意外大病、意外、重灾; (四)客户经营不善、投资失败、夫妻离异; (五)客户死亡,以及出走或逃亡等恶意逃债; (六)向客户放贷时防范风险控制措施不建全,申批尺度不严。
【争议焦点】
为盘活不良贷款,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面对不良贷款现状,某商业银行银行特委托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良贷款盘活进行了专题分析,提出盘活方案。
【律师代理思路】
针对不同的不良状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一)常规催收 针对有较强的还款意愿、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负债结构简单的债务人,若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的,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可以采取常规催收方式盘活。常规清收方式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 (二)债权转让 针对走死逃亡,还款意愿不强,没有偿还能力的不良贷款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按不良贷款的不良程度把不良资产打包出售。 (三)依法收贷 债务人或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拢性,发送律师函和依法诉讼,借助法院的力量清收贷款。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收货能迅速、准却地控制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或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通常需要律师参与整个过程,包括:诉前法律审查论证、制作起诉状、组织证据材料、证据目录、财产保全书、代理词、执行申请书等。 向法院提交诉状及证据材料、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受理并立案后律师全程参与庭审。法院裁决后律师要审查并对是否上诉给予最佳法律意见,并对生效的胜诉法律文书提起执行申请及全程跟进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强制措施、拍卖等答疑解惑和指导其用足用活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和手段。 制定诉讼策略: 一是根据诉讼对象确定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是调查当事人资产提起诉讼保全 三是审查诉讼时效、保证期间 四是组织并审查证据,判断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五是研究管辖问题,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 六是弄清楚案件所包括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其性质
【案件结果概述】
通过以上措施,有效盘活和降低了不良贷款。其中,通过电话、上门催收100笔,回收金额130万元;采取债权转让打包出售个人不良贷款120笔,金额800万元,不良资产打包回收率达60%左右。公司类贷款1笔,3700万元;采取依法清收58笔,金额1230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11日) 税务总局有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有很大变化,而且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所担当的角色也不相同,因此,国家现在不可能比照特殊时期制定优惠政策。处置抵债资产是银行的一项经营活动,银行要为它的经营活动负责;国家不可能因为银行的经营行为而改变税收政策,也不可能怎样对银行有利就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因此,国家并没有考虑给予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营活动以税收优惠政策。未来国家是否考虑给予优惠,就得看各方如何博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8号 2002年12月30日)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案例评析】
通过项目盘活得出经验,不良有诸多原因,盘活方式亦应多样,不能单一处置。 (一)发动和借助银行员工,采用常规收贷方法积极收贷; (二)通过债权转让打包处理不良贷款; (三)发送律师函,充分利用律师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挽救时效债权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四)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依法清收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为尽可能控制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及其处分的主动权,防止其转移或恶意处分财产,在提交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力争首封,掌握资产处置权,尽可能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的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取得对担保物的处置权。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尽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以确立债权的合法性。 (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严格监督债务人或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切莫过了申请执行的法定时效。 (六)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效期及效力情况,及时申请续期或采取相关措施。 (七)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
【结语和建议】
(一)清收和化解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迫在眉睫的大事 在盘活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感受到社会经济下行,银行不良资产上行。银行不良资产率升高后,涉及面多,牵扯面大,债务人众多,金额大,影响广。这是摆在银行及国家面前的一道大题难题,对于银行而言,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避免银行信贷资产出现损失,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一直是银行贷款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银行生死存亡的一道屏障。 (二)清收和化解不良贷款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和支持 如何合理合法稳妥快速解决好这个难题,不仅是银行人需要面对和思索,也是法律人需要面对和思索,这也是开展律师业务的一个广阔天地。 银行出现不良的贷款业务,如果单纯交由银行内部信贷人员予以清收,而信贷人员由于清收工作经验不足,专业性不强,清收时间不够,清收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导致清收效果不甚理想,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不良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从关注类恶性转化为损失类。 银行顺应市场专业化的特点,及时调整观念,积极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机制,将关注类以上的不良贷款交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清收,借助律师的特殊身份优势,专业性优势,诉讼资源优势,以及工作成效与利益相互挂钩的市场规律,这样即可控制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人力、财力成本,也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效果。 (三)清收和化解不良贷款选择律师很关键 律师介入本案后,迅速推动了不良资产的盘活进程,确保社会和谐,金融稳定,保障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即能快速化解和处置不良贷款亡羊补牢避免损失,又能透过化解措施审视和提示银行规避金融风险,未雨绸缪风控在先在前。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诚信建设作出努力。但律师的工作经验,责任心、职业道德以及律师的诉讼资源都将影响清收工作的时效。 (四)关于清收的工作模式 采用团队化模式,流水式作业,由某律师负责牵头,带领几名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分工协作,一部分负责找人,一部分负责制作文书,一部分负责立案,一部分负责开庭,一部分负责谈判,一部分负责执行,一部分负责跟银行沟通,即保证清收工作的质,又保证清收工作的量。 (五)通过清收审视银行信贷风险,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 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过程中,能在不同程度上审查出银行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往往使银行后续催收工作处于极大的被动地位甚至会带来重大的损失。审视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应对措施结合案例及其法律分析对其中的问题予以充分的注意和思考,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有效化解,保障银行信贷业务健康、安全的发展。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难题,同时,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审查出银行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往往使银行后续催收工作处于极大的被动地位甚至会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我们有必要总结经验教训,并结合几件具体案例及其法律分析对其中的问题予以充分的注意和思考,以积极应对,有效化解,保障银行信贷业务健康、安全的发展。 为防止借款人恶意躲避债务而下落不明,可以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约定司法送达地址、司法送达电话、短信送达、文书代收人等条款,这样,起诉时可按上述地址送达,从而解决送达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