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94年3月出生,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某社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无前科劣迹。2016年6月2日交付辽宁省鞍山市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经罪犯张某某本人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罪犯所在的辽宁省鞍山市监狱三监区第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评议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认为罪犯张某某自投入辽宁省鞍山市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听管服教,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服刑期内获得考核分155分,兑现减刑幅度五个月。该犯患有继发型肺结核右肺上涂(一)复治,右肺上叶结核伴空洞,病情较为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结合该犯一贯表现及病情,分监区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从宽减刑幅度一个月,拟提请减刑六个月。 辽宁省鞍山市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为病犯,符合减刑从宽条件,同意第二分监区意见,建议在兑现考核分的基础上从宽减刑一个月,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三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病情属实,从宽减刑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2017年11月20日,辽宁省鞍山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罪犯张某某的犯罪动机、情节以及实际病情状况,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病情严重,符合从宽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依法提请从宽减刑的决定,共计提请呈报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罪犯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5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