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等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多次在沈某的带领下向多个被害人进行催债,王某某以言语恐吓、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并在被害人家中吃住、将贴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字样的车辆停放在被害人家门口等方式给被害人施压,以实现催讨债务的不法目的。2019年3月,王某某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刑事拘留,之后被批准逮捕。2020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西湖区法律援助中指派浙江浙律律师事务所张鹤鸣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进行分析,发现案件牵扯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援助律师意识到案情的严重性,王某某很可能面临较高的刑期。于是,援助律师马上联系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援助律师了解到,王某某从2014年以来,一直存在精神问题,并断断续续在杭州市第七医院接收治疗,经诊断有双相情感障碍病史,一直以来都要靠服药治疗。但来自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在作案的时候处于缓解期。通俗的来讲,就是在进行犯罪的时候,是神志清楚、行为正常的。这让原本以为找到的辩护突破口再次被堵死,为王某某的辩护陷入了瓶颈。 通过阅卷,援助律师还了解到,同案被告人沈某与受害人是有真实借贷关系的,但是存在约定高额利息、虚抬本息的行为。这将是案件的重要辩护点,于是援助律师根据阅卷内容,整理好会见提纲,在会见时,重点核对这一部分内容。会见后,援助律师进一步确定了沈某和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是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并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虚增了本息。这一事实,使被告人沈某、王某某催讨债务的主观恶性被大大降低了。 由于案涉金额非常大,如果按照敲诈勒索罪,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于是,援助律师把变更诉讼案由作为辩护的突破口,拟请求将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变更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或非法取得财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的故意,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比较两罪之间的界限,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一般是财产,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社会秩序。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参与的催债被害人与沈某(另案处理)是有真实债权债务的,不能简单的将此判断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更多的是破坏社会秩序方面。 2020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援助律师在庭审中就存在的问题予以详细阐述。最终,检察院在庭审后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决定不再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罪,而是变更为寻衅滋事罪。之后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一年。 最终,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王某某在得知判决结果后,非常后悔自己做的错事,同时也非常认可援助律师所做的工作,表示以后一定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案件点评】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上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两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的不同。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找到了可能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这一突破口,对本案所涉罪名的准确定性作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成功将敲诈勒索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赖于援助律师扎实的刑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更难能可贵的是其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最后无论是从罪名上还是刑期上看,援助律师都很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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