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兰销售假药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兰是一名17岁的花季少女,幼年时父亲长期外出打工,很少回家,与母亲聚少离多,父母的这段婚姻维持了没几年。离异后,父亲没回家探望过她们一次,也未拿出过抚养费,她和妹妹都靠母亲一人抚养长大。前几年母亲再婚,又生了弟弟,家庭经济负担更重了。小兰觉得母亲太苦太累了,想外出打工帮母亲减轻生活压力。初二辍学后,小兰只身一人来到杭州打工,找了一份饭店服务员的工作,赚的钱连房租都交不起,生活压力很大。一天,她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发布了一些微整形的广告,照片上一些皮肤状况不太好的女孩通过微整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小兰对自己的肤色不太满意,就萌生了做微整形的想法,她从微商那里购买了一些美白针、瘦脸针,看着视频教程给自己注射,经过一段日子的肿胀、酸痛之后,她发现自己的皮肤变白了,由此便想到可以通过给别人做微整形赚钱。于是,小兰租房开了微雕工作室,印制大量名片,并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微整形的视频和各种注射类产品的图片,通过给客户注射美白针、玻尿酸、肉毒素等美容针剂赚钱。经人举报,于2017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由于案发时小兰是未成年人,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7年6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通知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兰提供辩护。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泽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梅为小兰涉嫌销售假药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办案警官,得知小兰已被取保候审,即约小兰到律所会见。考虑到小兰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了解案情,为其讲解涉嫌罪名、未成年人犯罪及取保候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办律师通过电话跟小兰母亲进行沟通,向其了解小兰的生活、学习环境、辍学原因、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在小兰取保候审期间又多次打电话叮嘱其务必遵守法律规定。但由于小兰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了为客户注射美容针剂的行为,于2017年9月被下城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 2017年10月,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潘梅律师为小兰的承办律师,潘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了解到小兰在侦查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在会见时着重询问小兰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认罪认罚是否自愿,与其核实有关证据材料,沟通辩护方案,并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及时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书。2017年12月,案子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潘律师继续担任小兰的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庭审中当庭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3)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困难情况从轻判处。 2017年11月30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法律援助律师的相应辩护意见,最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小兰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家庭困难情况,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提出判处缓刑,减少罚金数额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 本案受援人小兰首先作为未成年人,她没有得到父母足够的关爱和照顾,她的父母离异,父亲从未看望她,母亲独自一人照顾她和妹妹。就在小兰被抓后,她的父母都没去看望过她。教育方面,她只读到初二就辍学,远走他乡独自一人求职。其次,小兰从事微整形行业没有任何资质,看别人都在做而且有钱赚,她也热情高涨地投入到她的“事业”中去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害人害己。 因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多一份爱心、耐心、热心和关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携手家长一起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营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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