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浙江省安吉县人,肢体4级残疾。2006年11月份,经别人介绍与自称21岁的四川籍女青年罗某相识,经过交往后双方于2007年6月到安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生育一子。随即不久,两人感情破裂,在孩子刚满周岁时,罗某便与另一名男子离家出走,并且拿走了刘某仅有的8万元积蓄。刘某多次寻找,始终杳无音信,时间一晃就是8年,刘某的孩子也已上了小学。随着生活压力的加大,刘某准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5万元小额贷款开办一个小店。信用社却说申请人有配偶,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否则不能贷款。刘某经过努力却四处碰壁,便来到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听了刘某的叙述后,法援中心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吉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正平承办此案。 承办人及时会见了刘某,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在充分了解了刘某的情况后,向受援人刘某提出建议,即先解决离婚问题,损失存款的问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处理。征得受援人刘某同意后,承办人为其拟写了起诉状,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起诉。一周后,法院通知因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发展至此,承办人意识到案件并非那么简单,很有可能罗某在结婚登记时提供身份信息就是假的,与受援人刘某的婚姻从开始就是一场骗局。为证明这一推断,承办人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于2017年6月申请安吉县公安局对罗某的身份证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公安局出具了《安公(2017)居证鉴第26号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给出结论:对照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和防伪措施,经鉴别,号码为511522198503XXXX68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于是,承办人于2017年10月17日代受援人刘某向安吉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刘某当初的结婚证书。同年11月,民政局口头告知原告此案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时,法律援助的离婚诉讼阶段已经终结,承办人也将有关情况告知了刘某。刘某表示:“现在我什么也不想,就想把婚离掉,但我要养小孩,我一个残疾人只想安安稳稳过日子,没有其他要求了。”2017年11月15日,承办人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该案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遂建议原告撤诉之后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考虑到案件走诉讼程序时间较长,刘某的生活也确实比较困难,需要尽快处理好离婚的事情,在与刘某沟通后,承办人撤回起诉,于2018年5月8日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2018年6月13日,安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刘某当年的结婚证书予以撤销。至此,这一因离婚提起的援助案件,历时一年多时间,最终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简单地解除受援人刘某与罗某的婚姻关系,但却经历了起诉、驳回、起诉、撤诉、申请行政复议五个阶段,三个程序,虽结果圆满,但过程曲折。正常的民事诉讼途径因被告人的虚假身份证而被阻断,最后使得案件的解决分为两个援助阶段进行。本案最终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通过安吉县公安局成功鉴定出被告方在当初办理婚姻登记时使用假的身份信息,为本案之后的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获得支持,提供了有利的决定性证据支撑。本案历时一年多,几经波折,承办人尽心尽力、不辞辛苦地多方奔波,在本案的每个阶段开始前、每个决定作出前,都能够与受援人进行充分地沟通,取得其理解和支持,也是本案能圆满解决的一个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