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斌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5月12日上午,蔡晓斌作为被告朱某的诉讼代理人,在白沙县看守所办理朱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件时,存在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所称的“违法携带朱正云前妻成某一起会见在押人员朱某”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经调查查明,蔡晓斌“违法携带朱某前妻成某一起会见在押人员朱某”的违法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白沙县看守所《值班记录表》、蔡晓斌《情况说明》、《陈述书》、《询问笔录》、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据此,三亚市司法局对蔡晓斌作出停止执业二个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限蔡晓斌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时起向三亚市司法局上缴其律师执业证,直至停业期满,且不得在停业期间从事任何律师业务,其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由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整、安排。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附:三亚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司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人:蔡晓斌,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460200×××××××××××,律师执业证号:14602201610999730,联系电话:1307×××××××,住址:三亚市×××。 经查实:2017年5月12日上午,蔡晓斌作为被告朱某的诉讼代理人,在白沙县看守所办理朱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件时,存在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所称的“违法携带朱某前妻成某一起会见在押人员朱某”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白沙县看守所《值班记录表》、蔡晓斌《情况说明》、《陈述书》、《询问笔录》,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 蔡晓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但在案件过程中,蔡晓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让成某离开会见场所,案件发生后,主动向本机关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工作,配合行政机关的查处,事件最终未影响朱某认罪伏法,具有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本机关已于2017年9月18日向蔡晓斌送达了《三亚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司罚告字〔2017〕2号)及《三亚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三司罚听告字[2017]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蔡晓斌享有的权利告知他本人。蔡晓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蔡晓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蔡晓斌作出停止执业二个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限蔡晓斌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时起向本机关上缴其律师执业证,直至停业期满,且不得在停业期间从事任何律师业务,其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由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整、安排。限其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收罚款。(收款单位:三亚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行:建设银行三亚海港支行;账号:460010××××××××××××××—××××) 蔡晓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于60日内向海南省司法厅或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亚市司法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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