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 6 月 14 日 15 时许,王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太平镇新雅村牌坊附近,看到受援人黄某背其孙女邱某(受援人)在村路边菜地摘菜,王水旺便对黄某、邱某进行追打,在黄某、邱某倒地后,王某手持砖头击打黄某和邱某的头部,致使黄某、邱某受伤。受援人受伤后,被村里的群众发现,首先被送往藤县太平镇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后转送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邱某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顶部记性硬膜外肿,双侧额顶骨骨折、矢状缝分离骨折、多发颅底骨折、广泛头皮血肿、右肺上叶挫伤。司法鉴定意见为:邱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黄某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部硬膜下积液;头面部外伤。 此事故发生后,邱某的治疗费用花掉近6 万多,致使这本就不富裕的 6 口之家雪上加霜,而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只赔付了1.4万元。邱某、黄某的法定代理人曾多次找王某父亲协商,其父亲王某新认为王某属于精神病人,且已判刑,自己无经济能力进行赔偿。 无奈之下,邱某、黄某法定代理人到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询问并审核资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条件,当即依法指派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梁辉党承办此案。 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梁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迅速调阅了案件相关材料,详细了解了整个案情,同时与受害人家属保持沟通联系。了解案情后,梁律师认为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精神病患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办理案件的关键:一是理清法律关系,确定案件赔偿义务人;二是整理黄某、邱某有权主张赔偿的项目及依据。调查取证后,梁律师代拟起诉状并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王某、王某新、吴某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119743.54 元给受援人黄某、邱某。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当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至此,受援人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法援律师也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精神病患者侵权的案件,精神病患者侵权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精神病患者根据自己辨认行为的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应切记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以免无辜人员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从而引起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