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辛某强带着他的两个姑姑及奶奶来到我处,称:辛某强的爷爷于2011年去世,遗留一套不动产,现需要将其爷爷遗留的这套不动产过户到奶奶名下,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询问得知辛某强的爷爷、奶奶共育有4个子女,二个女儿在世,大儿子早年先于其父亲去世,二儿子于2013年也已经去世了。由于这一公证涉及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人数较多,为了不遗漏继承人,公证员要求当事人开具三张亲属关系表,用以分别证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及其死亡子女的亲属关系情况,并要求涉及到的人员全部到场,告知他们每个人的权利,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可以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权。最终辛某强的二位姑姑、辛某强、辛某君的配偶魏某、辛某君的儿子辛某威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由辛某强的奶奶一人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内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丛某芬,女,XXX。 申请人:辛某丽,女,XXX。 申请人:辛某燕,女,XXX。 申请人:魏某,女,XXX。 申请人:辛某强,男,XXX。 申请人:辛某威,男,XXX。 被继承人:辛某顺,男,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丛某芬、辛某丽、辛某燕、魏某、辛某强、辛某威因继承被继承人辛某顺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注销证明、死亡诊断报告书、公墓证、呼和浩特市殡仪馆火葬证、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辛某顺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丛某芬、辛某丽、辛某威、魏某、辛某强、辛某威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辛某顺遗留的财产:辛某顺生前与其配偶丛某芬共同共有一套不动产,不动产坐落于XXXX。 三、据被继承人辛某顺的所有继承人丛某芬、辛某丽、辛某燕称,被继承人辛某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辛某顺的配偶丛某芬、长子辛某元、次子辛某君、长女辛某丽、次女辛某燕;被继承人辛某顺的父亲辛某、母亲某某。 其中,被继承人辛某顺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辛某顺死亡;长子辛某元于一九九〇年X月X日先于辛某顺死亡;次子辛某君于二〇一三年X月X日后于辛某顺死亡。 五、据被继承人辛某顺的长子辛某元的代位继承人辛某强称,辛某元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辛某元只有一个儿子:辛某强。 七、据被继承人辛某顺的次子辛某君的所有转继承人魏某、辛某威称,辛某君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八、辛某君的配偶魏某;儿子辛某威。 九、现丛某芬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辛某顺的上述遗产,辛某丽、辛某燕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辛某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辛某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其女儿均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辛某顺的遗产由其配偶丛某芬、长子辛某元、次子辛某君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长子辛某元先于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辛某元应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儿子代位继承,即由辛某强继承。现辛某强表示放弃其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次子辛某君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辛某君应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转由其配偶、儿子共同继承,即由魏某、辛某威共同继承。现魏某、辛某威均表示放弃转继承权。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辛某顺的上述遗产应由丛某芬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