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改随生父姓的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高某某来到公证处,向公证人员咨询姓名更改事宜。沟通后公证人员了解到,高某某的祖父去世后,其祖母改嫁给了李某,高某某的父亲也改姓为“李”,取名李某甲,后祖母为给祖父留有后代,让高某某随其祖父姓“高”。 由于高某某没有随父亲的姓,也与母亲不同姓,姓氏上的差异,给高某某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高某某想将其本人及儿子的户籍迁到父亲李某甲的户籍上,但是由于高某某与父亲的姓氏不一致,使其无法迁户。为了证明其与父亲李某甲、母亲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高某某向内蒙古某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通过该医院的医学鉴定,确认了王某是高某某的生物学母亲,李某甲是高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我处公证员根据高某某的自述及其提供的内蒙古某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受理了高某某的公证申请,并为其办理了声明公证。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高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内蒙古XX市XXX。 我,高某某于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我的祖母在我的祖父去世后,改嫁给了李某。祖母为了给祖父留有后代,故在我出生后,让我随祖父姓“高”,取名高某某。但是我的父亲在六岁时随着祖母的改嫁,到了李某家,我的父亲随李某姓“李”,取名李某甲。由于上述原因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现为了今后生活的方便,故将我的名字由原来的高某某改为李某乙。 由于更改名字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我自己承担。 声明人: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声明书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内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高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内蒙古XX市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高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六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高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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