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小红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红是一位单亲妈妈,育有两个孩子,与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非常辛苦。婚姻的不幸与孤独,加上交友不慎,让小红染上了毒瘾。2018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小红在浙江省德清县某某镇的自家阳台内,以追求刺激为目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于同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受到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红在被拘留期间,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曾将0.3克冰毒以买入价转手给朋友沈某某的事实。随即,公安机关对小红涉嫌贩卖毒品一事进行立案侦查。经查,小红曾于2012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8月,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案发后,小红被取保候审。 由于小红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18年12月,德清县人民法院通知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萍为小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红,约定时间进行了会见,告知其在接受法律援助时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并对小红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了案情的经过。随后,承办律师来到德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阅卷,详细了解了小红涉嫌贩卖毒品的全部内容。通过会见被告人及阅卷,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小红对自己贩卖毒品一事也是供认不讳。本案关键在于小红前科累累,曾经因贩卖毒品受到过刑事处罚,如今再犯,要如何为其争取缓刑的机会。经阅卷,律师了解到小红具有立功情节,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时,小红主动交代事实,坦白供述,可以构成自首。 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小红贩卖的量仅为0.3克甲基苯丙胺,次数仅为一次,社会危害性小;小红贩卖时没有从中牟利,主观恶性小;小红有自首情节,是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贩卖毒品案情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事实,可以构成自首;小红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小红有立功情节,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小红悔罪表现好,已知错;小红是单亲妈妈,有两个孩子需要其照顾。 德清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红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小红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点评】

毒品犯罪一向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小红贩卖的次数仅为一次,也没有牟利,克数也仅为0.3克,但是必须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承办律师认为,小红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她有两个孩子要照顾,此次犯罪也是因为没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才犯下大错。律师在对小红进行普法教育后,向法院提出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小红最终被判处缓刑,可以继续照顾家中的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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