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9日被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抓获,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于监狱服刑。2018年9月20日,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龙游县公安局从监狱解回再审。2019年3月4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陈某某系未成年人,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通知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了解到高雪琴律师为陈某某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援助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情、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向被告人家属了解被告人成长生活环境,因此立即指派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雪琴继续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发现,陈某某自该案侦查阶段即2016年1月9日第一次被讯问时就供述了所有罪行,同年1月25日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同种罪名再次犯罪,被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将前后两个犯罪行为并案审理,但实际办理中,该案一直既未并案侦查,也未撤案。直到2018年9月20日,陈某某已因后罪服刑近2年,在没有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又继续侦查。陈某某在后罪审理过程中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亦发现陈某某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及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二审法院兰州市中院实际审理中没有发回重审。同时,援助律师还发现本案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没有提到诉讼程序存在瑕疵应减轻处罚的意见。 2019年4月8日,援助律师前往法院阅卷时,被告知本案于4月10日开庭审理。同时,援助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检察机关未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未成年人生存报告,起诉书中也没有提及该案程序瑕疵的情节。因此,援助律师提出这两个公诉机关未提及的证据,请求法官考虑减轻处罚,数罪并罚应在5年以上7年以下的辩护意见。 4月9日,援助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告知陈某某第二天开庭审理,并对其庭审问题回答进行辅导。4月10日下午,援助律师提前到庭,旁听了同案犯另案开庭情况,及时对庭审提问的问题进行调整,并在庭审前与检察官对前期未涉及的问题进行沟通,让对方有所准备,也希望检察官能最大限度地认同自己的减轻辩护意见。 本案经合议庭合意,当庭宣判,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件点评】

该案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援人陈某某在缺乏正常家庭监护的环境中长大,小学二年级就辍学在家,刚过16岁就不得不独自生活,不久与女友同居并孕育孩子,过早面对生存的艰难和孕育后代的挑战。因对法律和社会的无知,陈某某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受援人初次犯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又缺失社会矫正监督及困境帮助,为获取生活费再次犯罪。 援助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意见,不仅发现该案程序瑕疵,还提请检察机关补充被告人生存环境调查证据,证明受援人未成年多次犯罪的成因,系为生活所迫,其主观恶性低,人身危害性小,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程度减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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