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对被申请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为租赁场地的使用权人。2020年3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呼和浩特市××公司2020 年××场地租赁合同——续签》,(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用途为建设通信基站,租赁期限为2020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年租金5万元,同时约定被申请人应保证对租赁房屋及场地拥有使用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场地及房租的利益要求,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申请人使用房屋或场地的,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搬迁费用,退还申请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并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被申请人承担租赁场地的水费、电费(含申请人使用设备产生的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并保证相关设施的使用。双方签订合同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第一年租金5万元。后被申请人提前搬离了承租场地。2020年8月13日,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电话通知申请人,需向物业公司支付场地租金。 2020年8月19日,物业公司将申请人的基站电源切断造成申请人损失。申请人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人民币5万元;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6968.98元;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1.申请人申请退还全部租金是否有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呼和浩特市××公司2020 年××场地租赁合同——续签》;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人民币5万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11968.98元;4.本案仲裁费××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由于被申请人不再继续承租案涉房屋,导致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灭失,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申请人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应予以支持。 对于申请人请求退还全部租金的主张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呼和浩特市××公司2020 年××场地租赁合同——续签》第2.1条“甲方应保证对租赁房屋及场地拥有使用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场地及房租的利益要求,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使用房屋或场地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租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约定,申请人申请退还全部租金应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中,移动罚款5354.85元、联通罚款949.17元、电信罚款5664.96元,为实际发生的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以支持;维系费5000元并非实际发生的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故不予支持。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其已经尽到了通知申请人的义务及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谈过4G转成5G并承诺给被申请人补贴电费,但一直未予兑现的答辩意见,由于被申请人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认可。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已经完全知晓被申请人要搬走的事实,申请人却对此完全不予理会,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放任行为导致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申请人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证据,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其一直在与案外人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断电一事进行沟通,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被申请人提出断电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答辩意见,由于断电行为是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都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一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违约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违约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鼓励合同的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倡导社会诚实守信,也最大限度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尽最大可能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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