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5日,刘某通过招工信息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某商贸(个体工商户)工作,职务为阳光房安装维修工,经营者与刘某口头协议劳动报酬每月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7月27日晚6时左右,刘某在双塔区某小区安装阳光房使用电动角磨机时,不慎将右足肌腱割断,工友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CT检查后,确诊为右足舟骨骨折,第一楔骨骨折,右胫前肌腱断裂,刘某住院治疗40天后出院回家休养。双塔区某商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自刘某住院之日起按每月3000元向刘某支付三个月工资,此后不再支付刘某工资。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刘某向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双塔区某商贸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11月30日,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刘某与朝阳市双塔区某商贸自2017年7月5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商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阅、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双塔区某商贸属于个体工商户,不构成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主体资格条件,仲裁委员会不应当受理该案件。其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仅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某系农民工,因经济困难向朝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朝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法援中心律师赵阁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接谈了当事人,查阅了仲裁卷宗及全案证据后,向承办主审法官提出了答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告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提出,被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只是要实现赔偿请求的第一步,希望法官居中调解,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这样不仅省略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赔及法院审理的过程,节省诉讼环节和成本,更重要的是促成当事人调解可以使被告的权益立即获得兑现,解决被告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在主审法官多次与原告及代理人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原告同意对被告进行工伤赔偿并调解解决此案。承办律师向鉴定机构咨询了被告的伤情,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被告构成十级伤残,经过主审法官与承办律师共同努力,原告双塔区某商贸与被告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双塔区某商贸承担刘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4.4万元,双塔区某商贸将赔偿款项于法庭当场给付被刘某。
【案件点评】
当事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向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是其赔偿请求实现的第一步,法援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此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避免了当事人在复杂法律程序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达到息诉止纷,促使当事人权益快速实现的目的,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谅解并化解了矛盾,彰显了公平正义。